APP下载

浅谈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筹划

2016-07-20赵晓林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3期

赵晓林

我国税收法规对年终奖的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作出了不同于月工资的规定,采用了全额累进税率的计税方式,形成了一些多发少得的税收“陷阱”;同时,在全年工资总额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在月工资和年终奖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也为个人所得税提供了筹划的空间。本文就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通过计算得出最佳方案,方便财务人员掌握筹划的来龙去脉,并在实际工作中采用,达到个人所得税节税的目的。

一、关于年终奖税收法规政策简述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对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税方式予以明确:将全年一次性奖金,按照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计税,税额计算方法为:先将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根据其商数,按照月工资税率表,确定其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二、年终奖税收盲区分析

按照上述(国税发[2005]9号)规定,从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税额的计算公式来看,先除以12确定所得税率,成了平均12个月的奖金,但只扣除一个月的速算扣除数,也就是说,其中1个月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另外11个月是全额累计税率。由于全额累进税率的存在,在税率变化的临界点,收入的小幅增加,引起纳税额的大幅增加,个人到手收入反而减少,形成一个“陷阱”,或者叫税收盲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