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2016-07-19大连海事法院武寒霜
世界海运 2016年2期
大连海事法院 武寒霜
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评析
大连海事法院 武寒霜
[提要]
BB公司委托CC公司在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但就涉案的51票业务,CC公司并未亲自办理,而是交由原告AA公司办理。BB公司虽未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原告AA公司,但BB公司知晓涉案51票货运代理业务由原告AA公司办理,BB公司未向CC公司或其他人提出异议,证明BB公司同意CC公司将涉案51票货运代理业务转委托原告AA公司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0条之规定,BB公司与原告AA公司之间存在货运代理合同关系。BB公司有义务向原告AA公司支付代理费及代垫费用。BB公司已向CC公司支付全部代理费及代垫费用,在CC公司未向原告AA公司转付的情况下,不解除BB公司向原告AA公司付款的义务。BB公司向原告AA公司付款后,可向CC公司主张返还多付的款项。
[案情]
原告:AA公司。
被告:BB公司、CC公司、DD(自然人)。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BB公司委托CC公司在大连地区办理国际货物出口运输事宜,包括出口订舱、报关、报检、装箱、发单及文件交接工作。BB公司将售货合同、装箱单、发票、海运出口货物委托书、代理报关委托书等文件交给CC公司,CC公司将上述文件交给原告AA公司,由原告AA公司实际办理订舱、报关等国际货物出口运输服务事宜。自2012年1月至2013年3月,原告AA公司共办理BB公司的国际货物进出口货运代理业务共计51票,其中委托保管协议均载明委托方为BB公司,被委托方为原告AA公司,双方在委托报关协议上盖章;报关单均载明经营单位和发货单位为BB公司,报关申报单位为原告AA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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