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主义下的中央对手方机制
2016-07-15徐姗
财经界·下旬刊 2016年12期
徐姗
摘要:中央对手方机制作为期货交易的基础制度之一,保障着期货市场运行的安全、高效和稳定。中央对手方通过抵消和净额结算制度,集中且降低了交易方所承担的因合同相对方无法及时履约所带来的风险,从而避免了金融市场因个别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整体动荡。但在我国期货交易实践中,中央对手方机制存在制度功能和法律位阶的内在冲突,直接影响了其运行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关键词:中央对手方 净额结算 制度冲突 《破产法》
一、中央对手方机制概述
中央对手方,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作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卖方的买方”,并完成交易结算的实体。“中央对手方”并不是意图通过交易进行盈利,而是以合同主体身份进行结算。因此,期货结算机构替换了所有交易商的交易对手而被称为“中央对手方”。
2008 年金融危机后,二十国集团(G20)匹兹堡峰会对于各国推动建立“中央对手方”机制达成共识。G20这一要求本质上是在标准化场外衍生品市场中强制导入了中央对手方机制,集中管理交易方所面临的合同相对方的信用风险;同时对非集中清算的衍生品交易要求具备更高的资本,从而规范市场参与者强制其采取集中清算。
二、中央对手方机制在我国立法体系中的地位缺失
与证券市场不同,《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45条明确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交易方的“共同对手方”进行清算交收,但在我国目前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中,并没有对我国期货结算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直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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