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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和防范

2016-07-13内蒙金属材料研究所李红艳

中国商论 2016年29期
关键词:国家税务总局税务模具

内蒙金属材料研究所 李红艳

浅析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和防范

内蒙金属材料研究所 李红艳

为了激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研发费用。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潜在的税务风险,分析这些风险并进行防范,既有助于企业规避纳税风险,也有助于避免国家税收的流失。本文首先分析了研发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其次,分析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包括人工费用、材料、燃料、动力费用,仪器设备运维费、租赁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模具样品费、设计费、试验费等。此外,还深入探讨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的防范措施。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税务风险

国家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强国之策,对于全社会厚植创新文化、增强创新意识,对实现企业创新驱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各类研究开发活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了激励企业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加大自主创新投资力度,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研发费用。但是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潜在的税务风险。本文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和防范进行探讨。

1 研发费用的财税处理差异

1.1研发费用的会计归集范围

财企【2007】194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了企业会计核算中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国科发火【2016】195号《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也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归集进行了规定,与会计规定基本一致略有不同,财企【2007】194号中单独列示了评审费而没有单独列示设计费;而国科发火【2016】195号将评审费纳入其他费用,单独列示了设计费。主要包括八类:直接投入、外部研发费、无形资产、设计费、装备调试费、折旧费、人工费、其他费用。

1.2税法准予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

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研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包括六大类,主要包括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设计费用、折旧费、无形资产、其他费用。

2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风险分析

2.1人工费用

(1)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界定。企业在开展一系列的研究开发工作的过程中,通常都会涉及到两大类人群,第一类是指单一地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人员;第二类是在第一类的基础上,还要参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对于第二类人群,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97号公告来看,若其从事非研究开发工作,那么需要详细记录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仪器设备的情况,并且还要将其计算为精确的费用,并且要分配在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之间,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加计扣除未分配费用。由此可见,对于后类人群的人工费,务必要将其纳入到扣除范围,分别核算非研究开发工作费用及研究开发工作费用,并对用于费用分配的实际工时等记录留存备查,只有从事研发活动期间发生的人工费才可以加计扣除。

(2)从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可以看出,可加计扣除的人工费用仅限于工资薪金、“五险一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来看,职工薪酬不仅包括这些可加计扣除的内容,还应包括辞退福利费、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值得注意的是,务必要加计扣除这些还没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的金额。

2.2材料、燃料、动力费用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燃料费用和材料费用。值得注意的是,若并不是单独开展研究开发工作,还存在着一部分的非研究开发工作,那么需要分开核算二者各自直接消耗的动力费用、燃料费用和材料费用,不可加计扣除划分不清的费用。

2.3仪器设备运维费、租赁费、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设备仪器维修费用、运行维护费用、租赁费用、检验费用、调整费用、折旧费等,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范围。

上述费用在申报加计扣除时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租赁费、折旧费的范围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用到设备仪器的租赁费、折旧费可纳入到可加计扣除的范围,不动产等固定资产的租赁费、折旧费不可纳入到可加计扣除的范围。

(2)仪器、设备以及无形资产的用途

如果一项仪器、设备、无形资产既用于研发活动又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务必要详细记录其工作过程中使用无形资产、仪器设备的情况,并且还要将其计算成为精确的费用,并且要分配在生产经营费用和研发费用之间,值得注意的是,不得加计扣除未分配费用。

2.4模具、样品费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模具、样品费主要是指购置或者生产用于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工艺装备、模具等,但一般不包括样机、样品等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费,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申报加计扣除模具、样品费的过程中,要注意两个方面。

(1)用于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工艺装备、模具

基于会计核算角度,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用于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工艺装备、模具等费用,主要包括设备、厂房的折旧费、租赁费、材料费,工人的人工费等。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财税【2015】119号文中,对模具和样品费没有规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但从国家税务总局【2015】97号公告对“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的解释可以得出,该项费用也同样适用于批量生产的产品试制、中间试验的工艺装备、模具。

(2)样机、样品等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费

只有在构成固定资产入账标准时,样机、样品等属于固定资产的购置费才能够被直接计入该费用。各个企业可以基于当地的会计政策来各自确定固定资产入账标准。

2.5设计费、试验费

基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所发布的第119号规定来看,可依法扣除研究开发工作过程中所出现的设计费、试验费主要包括:现场试验费、新产品设计费、临床试验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等。

政策规定中可以加计扣除的试验费仅仅包括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加计扣除试验费范围内并不会包括企业当前已经发生的新产品测试费和检测费。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防范

3.1健全会计核算和管理

国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根据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企业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应按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时,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要将用于研发活动的费用与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费用分开核算,准确、合理地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如果划分不清则不能享受加计扣除。

3.2完善企业内控制度

企业要将风险防范机制与内部控制机制相结合,使企业、管理者、研发人员都具有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要用制度协调、牵制每一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利益,减少或降低税务风险;加强对研发支出效果与财务效益情况的综合业绩考核,并采用一定的奖惩政策激励化解涉税风险。

3.3建立企业信息系统

企业应建立与研发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更新信息系统,保证企业财务系统的内容与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步,使会计信息的传输能够反映法律法规的最新变化,从而减少税务信息处理、传递过程中的风险,提前识别和防范风险;还应将信息技术应用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风险管理的各个环节,建立研发风险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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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12.42

A

2096-0298(2016)10(b)-0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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