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体育测试受伤,学校责任该如何界定?
2016-07-12李涛
人民教育 2016年20期
李涛
案情回放
原告陈某(女)是河南省内乡县某初级中学八年级⑴班的学生。2014年11月12日下午,该校体育老师组织(1)班30多名女生进行期中体育800米测试,由于体育老师组织、管理女生800米体育测试方法欠妥,采取措施不当,致使陈某在测试中当场摔倒并受伤。当晚,陈某被其父母送往内乡县人民医院治疗,并于第二天住院。
之后,原告以学校侵犯其健康权为由,将该初中诉至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初中学校向原告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被告不服,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现本案已审结,并作出(2015)南民——终字第00662号判决。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对事实认定及责任划分问题,被上诉人陈某在学校体育老师组织的800米体育测试中因起跑时与其他同学间距过近导致摔倒,该事实清楚。上诉人初中学校组织教学活动方法欠妥,采取措施不当,未尽到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陈某及其他女生是按照老师的要求进行体育测试,对造成自身伤害并无过错。故上诉人初中学校称其不存在过错、被上诉人陈某应对自己的伤害负过错责任的理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维持。
法理分析
本案中,上诉人初中校认为其尽到了组织管理保护的法定义务,并在被上诉人陈某受伤后采取了相应措施,及时通知了家长,待其家长来校后一同送往医院治疗,不存在任何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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