锐眼·阅悟
2016-07-11
人民教育 2016年6期
师生权责关系需要法律上的平等
山东省东营市胜利第五中学 耿庆明
寒假里读2016年第2期“师生关系”封面主题,再联想近几期“治理”栏目的法治案例,我发现,我国学生难教、教师难当,法制建设不完善也是重要原因之一。
在法律世界的师生关系里,针对学生往往强调权利,比如“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针对教师则往往强调责任,比如“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是因为未成年人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但是在现实中,面对学生安全事件、面对“校闹'面对师生关系问题,学校、教师却常常感到处于弱势地位。我认为,学生、家长、社会和法律不能只强调学生权利,更需要明确学生在师生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是什么,教师也应该在承担责任的同时拥有合理的权利范围,这才是我们期盼的法律意义上的平等。
“校闹”最终伤害的是孩子
浙江省金华市环城幼儿园 谢雄娟
读罢侯春平老师的《依法治理“校闹”,还校园安静教学环境》(《人民教育》2016年第2期)真是大为赞同,同时感触良多。“校闹”表面上闹的是学校,但是最终伤害的还是孩子。
“校闹”行为不依不饶,影响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学生是直接受害者。再深究下去,“校闹”的原因十有八九涉及安全问题,学校委曲求全,最后只得牺牲其他大部分孩子活动的自由和权利,渐渐背离了教育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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