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
——以北京市为例
2016-07-06王颖
中华女子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关键词:治理
王颖
妇女社会组织的项目制治理
——以北京市为例
王颖
摘要:妇女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在项目制治理下,国家对不同的妇女社会组织采用差异化的治理模式:对妇联的让渡式统合和对民间妇女社会组织的福利式吸纳。国家通过项目制实现对妇女社会组织的治理和赋权,并进而实现对妇女的治理和赋权。
关键词:妇女社会组织;项目制;治理;赋权
妇女社会组织,也称为女性社会组织、妇女非政府组织、妇女NGO等。妇女社会组织作为治理主体参与社会治理,是我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我国社会治理的关键机制和模式已经从单位制转化为项目制。[1]妇女社会组织如何适应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需求,实现组织转型,并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和角色,值得深入研究。
本研究以北京市为例,采用访谈法和问卷法,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2月对北京市妇联和三个民间妇女社会组织进行了调查。本文将妇联受访者编码为FL,三位妇女社会组织受访者分别编码为MJ1、MJ2、MJ3。问卷调查对象主要针对北京市H区妇联工作人员。
一、妇女社会组织
广义上讲,由妇女基于联谊、维权等需要组成的社会组织或以妇女儿童为受益群体、以促进性别平等、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为职能的社会组织,均属于妇女社会组织。学术界对妇女社会组织的研究存在两种视角,即组织社会学的视角和国家—社会关系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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