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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美国家人权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治转型中的作用
——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秘鲁人权监察机构为例

2016-07-05范继增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范继增



拉美国家人权监察机构在国家政治转型中的作用
——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和秘鲁人权监察机构为例

范继增*

自古以来监察专员制度就存在于每一个文明政体之中。无论在古希腊、古罗马还是古代中国时期,执政者普遍地在政治制度中设置监察机构用于监督地方或者中央官员腐败或者滥用公权力的行为。*Enika Hajdari,Ombudsman - Historical Review,European Scientific Journal(2014),Vol.1,p.516.现代监察专员起源于瑞典。1719年瑞典最高监察专员获得了大法官头衔(Justitiekanslern)。1776年授予此头衔大法官成为议会监察专员,具有监督官僚机构和司法机构运行的权力。1809年的瑞典宪法确认了该制度的宪法性地位并且赋予了监察专员代表皇帝的权力。瑞典模式的监察专员制度在此后被其他的北欧国家、西欧国家、英国和英联邦国家所借鉴,*Linda C.Reif,The Ombudsman,Good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Human Rights System,New York:Springer,2004,pp.2-4.被称为斯堪的纳维亚监察专员模式或者传统型监察专员模式。议会选出的监察专员可以独立地行使权力,通过公民个人申诉或者依自身的职权的方式不偏不倚地调查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并且提出建议、矫正其发现的违法或者不公平的行为以及发布年度报告或者特殊性调查报告。传统型监察专员经常通过较为柔性的劝说或者同其它国家机构沟通的方式促使国家或者公共权力机构改进不良行政,但是无法采用强制性或者裁判性的途径纠正相应机构的不良行为。*Marc Hertogh,The Policy Impact of Ombudsman and Administrative Court:A Heuristic Model,in Linda C.Reif(ed),International Ombudsman Yearbook,1998,p.64.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第三波民主化浪潮在全世界各地发酵,设立监察机构成为新兴的民主政权在国家转型过程中保障基本权利和抵制不良行政的普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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