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设立最高法院的法政动因
——从司法至上到人民主权的普通法变迁
2016-02-13蔡翔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蔡 翔
英国设立最高法院的法政动因
——从司法至上到人民主权的普通法变迁
蔡 翔*
1997年英国工党上台执政后逐步开启对英国古老政治法律体制的改革,2005年《宪政改革法》的颁布更是正式标志着更为大幅度改革的开始,其中之一便是在2009年10月英国最高法院的正式成立。这一司法权力结构的重大变化对英国古老的普通法宪政传统有着怎样的影响,目前还不得而知。但这一英国司法制度史上革命性的创举背后却有着相当深刻而复杂的法政动因,因为这样一个尊崇传统、循序渐进的国度本身对于重大的政治结构改革并不喜闻乐见,更何况设置一个独立的终审法院需要支付更高的费用,所以个中的动因就更加值得探寻。从上议院到最高法院,这其中所折射出来的不仅仅只是一种司法制度的改革,甚至不仅仅是政党政治、司法审查、法律全球化等更加宽广的问题,更是一种近于古今之争的法律理念和政治哲学范式的微妙变迁。
本文旨在说明,英国设立最高法院的举措,不同于许多论者所认为的是议会主权向三权分立的理念转变,而恰恰是司法至上向人民主权转变的逻辑结果。因为上院并非民主制的代表机构,上院所保留的司法职能,其合法性恰恰是建立在前现代的德性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普通法法律人的技艺理性——之上,从而与基本上支配了现代政治的人民主权原则形成了张力。随着上院的民主化改革的深入,上院越来越成为民主政治机构,也因此,其司法职能必须在结构上独立出来(因为由一个民主组织享有司法权显然欠缺合法性),成为人民主权之下的护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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