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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职能的问题与对策

2016-07-05白利寅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关键词:管理

白利寅



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职能的问题与对策

白利寅*

现代国家治理语境下的公共服务承担与公共事务治理突破了行政机关垄断,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开始向社会转移,英国的“新公共管理”、日本的“私人行政”以及德国的“公法人”制度等域外经验证明了这种公私协作的活力效率。因此,研判我国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发展趋势,是进一步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的基础。以立法形式实现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转移,提升地方治理民主化与法治化水平,是地方立法赋权其他组织的制度建构目的。然而梳理相关中央与地方立法,以及考察其他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现实情况,可以发现这种制度建构目的并没有得到一种良好的落实,制度基础薄弱、政府职能越位、社会组织执行力有限以及地方立法体制不完善等构成了地方立法赋权其他组织的法制困境与现实障碍。本文以地方立法赋予其他组织行政管理与公共服务职能的制度建构目的与价值为标准,针对目前存在的现实问题,提出以完善地方立法体制与协调政府与其他组织关系为核心的对策建议。

一、前言

其他组织承担行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已成为时代发展趋势,社会自治力量勃兴也是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必然结果。为了回应这种治理转型需求,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等行政体制改革措施逐步向社会放权,并取得了重大成就,从治理理念和制度实践方面逐渐建构起来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基本分野,初步实现了政企、政社的关系剥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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