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柯论“人民”:以罗马法为中心
2016-02-13吕川
政治法学研究 2016年2期
吕 川
维柯论“人民”:以罗马法为中心
吕 川*
维柯在国内很少为人注意,甚至是作为一个“伟大的法学家”也很少吸引法学界的目光。这或许与他的写作风格相关,《新科学》以史诗卷轴般的铺陈阐释人的科学。从荷马时代到中世纪,从西方到东方,维柯宽广的视域让读者叹为观止。人类历史经过了从神话时代到英雄时代,再从英雄时代到人的时代的变迁。或者从法学的角度来说,“人民”*“人民”这个词在维柯的作品中是popolo,在拉丁语中对应populus。维柯区分了“贵族”“平民”与“人民”,本文研究的概念在罗马史上也众说纷纭,且不谈论翻译问题,我们还是依照朱光潜先生的译文。一般认为,“人民”与平民不同,但公元前4世纪中后期的平民运动使得二者渐渐混合起来了。本文依旧采取严格区分的办法。关于几个概念的研究,参见胡玉娟:“罗马平民起源问题初探”,载《世界历史》2001年第1期。作为法律主体是一个不断扩展其范围的概念。这一点给人们研究西方法律史提供了极富启发的洞见,让人们能重新审视如梅因“从身份到契约”诸范式的得失。实际上,维柯这一理论基础来自他对希腊罗马史诗、神话以及历史,特别是法律史的研究。我们截取他对罗马法的论述,一方面是因为相对于希腊神话史诗,罗马法更为我们熟悉;另一方面,法律主体的扩大在罗马时期表现得最为真切。*对维柯而言,荷马史诗与罗马法是他最重要的两个关乎“确定性”问题的工具,荷马史诗让他通盘把握诗的本质,即诗性人物性格,而罗马法给了他一个关于三个时代赓续与嬗递的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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