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2016-07-02张雅欣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人间 2016年19期
关键词:缺陷
张雅欣(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论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张雅欣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摘要:在物权领域内不动产登记制度是从属其的一项实践内容。《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对推动我国物权制度的发展有着巨大推动力,但这一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依据、登记机关、登记赔偿责任机制等方面存在着许多的不足。本文通过探讨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述,讨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制存在的缺陷,来对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不动产登记制度;缺陷;完善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概述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的概念。不动产登记制度指物权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把不动产物权人提出权利和变动内容写在登记簿的法律行为。从广义来说,不动产注册要有所有权权利来源、权利取得的时间、所属人、产权变动情况和财产所处位置、面积以及用途等其他情况。相反来说,登记一般是土地上不动产物权以及相关其他权利之注册。
(二)我国不动产登记的性质。不动产注册是一种公法和私法相结合法律事实。即不可移动物既是一种私法性质的行为又是一种相反性质行为。前者体现了在相关人员意思表示,对不可移动物权利进行肯定,保护商品交换过程的安全,这对中国真正相关制度建立具有指导性意义。后者表明行政机关具体行政措施即部门对相应的不可移动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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