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执法检查不可忽视的几个问题
2016-06-30滕修福
人大研究 2016年6期
滕修福
人大执法检查是监督法明确的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主要手段,是对某一或某一方面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的专门检查;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也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的延伸,是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不断修改、修正的长期性、基础性工作。监督法专列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对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执法检查权作出相关明确和规定。下面,笔者结合监督法和基层人大工作实践,就提高人大执法检查工作水平和质效,谈一管之见。笔者认为,人大执法检查切不可忽视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人大执法检查选题要有的放矢。监督法第九条对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选题,明确了六个方面问题的选题途径:“(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四)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关于人大执法检查的选题,监督法第二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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