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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人大工作与政治文明建设大家谈

2016-06-30

人大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候选人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

武 春 武香君:应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出现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武春、凤阳县人民法院武香君撰文说,2016年是县乡换届选举年。从选举法的规定不难看出,选举委员会的职责举足轻重。“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是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新增加的规定,其用意就是要防止人大代表选举中“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出现,保障人大代表选举的公平、公正。不可否认,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还很突出,这些人员需依法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但值得注意的是,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势必会给整个换届选举工作带来麻烦或不利影响,因而应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出现。选举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的领导。选举法第十条规定,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是划分选举本级人大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二是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三是确定选举日期;四是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五是主持投票选举;六是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七是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从中可以看出选举委员会任务繁重,职责重大。文章认为,法律对选举委员会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全面。如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是在被确定为初步代表候选人时辞职,还是在被确定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辞职,选举委员会是集体行使职权还是主任负责制,由谁接受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主任会议是否可以接受辞职,接受辞职后是否还需要补充任命,人大常委会可否撤销履职不力的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如此等等,法律都没有规定,有待于今后法律的修改和完善。文章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如果被提名为初步代表候选人,应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张榜公布后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为好。这是由于正式代表候选人是由选举委员会在初步代表候选人中确定的,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辞职,就有以权谋私使自己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嫌疑,这与选举法新规定的精神不符。当然,初步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后,没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出现这种状况虽然尴尬但毕竟符合法律规定精神。对此,也有人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时才应辞职,这种认识虽有一定道理但并不完全符合选举法的规定。文章认为,选举委员会应是集体行使职权,通过的事项应有半数以上人员赞同。如果只是少数人辞去选举委员会成员职务,对选举委员会影响不大,未必就要补充任命。但如果选举委员会多数成员辞职,致使选举委员会成员严重不足甚至不过半数,就必须补充任命,否则选举委员会无法履行职责。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后,选举委员会还要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等,这是选举委员会非常重要和关键的工作。多年来,关于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许多地方是由党委部门、县人大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群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等担任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选举委员会成员基本上都是党委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如果还按照以往的做法,党委把大部分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这些人员就要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人大常委会就要专门召开会议接受辞职和补充任命。由于选举代表结束后选举委员会基本上就完成了使命,结合选举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显而易见,补充任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实际上只有十几天的履职时间。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后再辞职,补充任命的选举委员会成员实际上只有七天多的履职时间。这些人员上任后还要有一个进入角色、熟悉业务的过程,这对选举工作的连续性和严肃性都会有一定的影响,对整个换届选举工作显然不利。党委和人大常委会应尽量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辞职过多现象出现。据了解,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应辞去选举委员会职务的规定,一些地方在2011年全国县乡换届选举时执行得不好,甚至不执行。一些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代表候选人后不辞职,人大常委会既不履行接受辞职的手续,也不重新任命。这显然违反了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必须加以纠正。文章还认为应通盘考虑人选。实践表明,党委的提名推荐具有权威性,且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基本上都能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并且当选为代表。因而,党委应通盘考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代表候选人人选;要加强和人大常委会的沟通和联系,尽早做好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准备工作;在人大常委会还没有任命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之前,就应把准备推荐的代表人选告知人大常委会。对党委拟定提名推荐的代表人选,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就未必任命其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了。这样就可规避选举委员会成员为代表候选人过多的现象出现,减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辞职。关于县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可在下一届党委不推荐为代表的党委负责人、不再会连任也不推荐为代表的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中选择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党委组织、宣传部门,人事、财政、信访、公检法、纪检监察、工青妇和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中选择党委不推荐作为下一届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为成员。关于乡级选举委员会成员的确定,可在党委不推荐为下一届代表的乡镇党委负责人、不会再连任也不推荐为代表的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中,挑选精通选举业务、责任心强的担任选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相关部门负责人中选择党委不作为下一届代表候选人提名的为成员。

魏殿余:人大代表“新老交替”中的几个问题 辽宁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室魏殿余撰文说,各级各地人大又将开始新一轮换届选举,人大代表出现“新老交替”现象,在实践中还有几个问题需要审慎处理。一是关于代表资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任期均为届别制,每届任期五年,即“从每届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本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由此可见,新代表的任期,要到新一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才开始;老代表的任期,也要到新一届人大举行第一次会议时才结束,并不存在新老代表资格的“重合期”。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之前,如果老代表出现辞职、免职以及需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等情形,还须依法处理;新代表由于任期还没开始,自然不存在类似情形。二是关于代表履职。老代表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之前,应该履职,尤其是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还要负责召集新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持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等;新代表在新一届人代会召开之前,履职于法无据,更多的是应当参加培训、加强学习、联系群众,为履职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三是关于工作衔接。在人大代表“新老交替”时期,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应注重做好新老代表工作上的衔接。要加强培训,树立老代表离位不离为的思想,夯实新代表履职基础;要注重交流,邀请老代表畅谈体会、介绍经验,培养新代表履职能力;要做好议案和建议交接工作,将老代表在履职实践中收集的民意转交给新代表提出,增强新代表履职实效。

崔厚元:严把代表候选人资格“硬件关” 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崔厚元撰文说,2016年是县乡两级人大同步换届之年,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严把人大代表入口关,尤其是把好代表候选人资格“硬件关”,是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关键之所在。如何把好代表候选人资格“硬件关”?文章建议,由选举委员会或人大有关机构,对代表候选人思想品行、遵纪守法、履职能力等各方面情况,进行细化、量化、标准化,使考核内容具有可操作性。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综合考察,严格审查,从而守住代表入口“底线”。一是严把遵纪关。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主要审查代表候选人遵守党纪政纪情况,对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自律准则,被党纪政纪处分过的人,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二是严把守法关。由司法部门负责,主要审查候选人有无受到刑事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情况,对于曾受刑事处罚的人,多次违反治安法规如醉驾、酒驾、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的人,不宜提名为代表候选人。三是严把经营关。由工商、税务、人社等部门负责,主要审查那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代表候选人,有无偷税、漏税、无故拖欠工资以及其他违反经济法规行为,对于非法经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人,不宜作为代表候选人。四是严把诚信关。由金融和司法部门负责,主要审查代表候选人是否诚实守信,有无恶意透支、恶意欠款等不良记录,有无拒不履行司法判决裁定等情况,对于被列入诚信黑名单的人,当然要排除在代表队伍外。五是严把家庭关。由妇联、街道、社区和村委会负责,主要审查候选人是否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和睦。对于那些不孝父母、婚姻不忠、邻里不和等有违伦常的人,不宜作为代表候选人。六是严把履职关。由本级人大负责,主要审查连任代表候选人,通过审查履职档案,详细了解老代表履职情况。那些在本届内无所事事,履职空白,甚至于不能正常参加人代会和人大组织的各项活动的老代表,当然没资格连任。换届选举开展在即,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加强信息披露、完善公示环节,严审代表候选人资格条件,确保将那些品行端正、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忠实为民、参政议政能力较强的人推荐为代表候选人。

火星明:人大制度有效运行必须把握好“三个要点” 甘肃省酒泉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火星明撰文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系以实现党的群众路线为前提条件、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授权和监督政府为民服务为目的,这决定了人大制度要健康有效运行,必须把握好、做好以下三个要点的工作。一是坚持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坚持好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使人民代表大会高举民主的大旗,把它保证党政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出来,集民智、聚民力、凝民志,让人民齐心合力心由所愿地创造新时代。实际上这个原则在具体工作中容易忘记、容易忽略,且容易把二者割裂片面地强调其中一方面。人大工作要牢牢把握这一原则,尽量做到既要坚持党的领导,又要充分依靠人民群众。二是维护好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人民当家作主,但每个人不可能都来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只能推选出自己的代表来行使国家权力。对人民代表大会而言,毋庸置疑人民是其基础性的主体,没有人民,没有广大人民的选举和赋权,就没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立。人民通过对人大代表的选举赋权和意愿表达使人大代表成了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保证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就是保证人民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主要是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选举权等民主权利。保证人大代表的民主权利,才能保证人民民主的时效性、充分性、真实性。只有维护好人大代表的知情权、话语权、表决权、选举权等一切民主权利,才能大力弘扬人民代表大会的民主精神,也才能让人民代表大会有动力、有活力、有定力,使这个根本政治制度保持旺盛的生命力。三是履行好法律规定的监督职能。监督是权力运行的制控机制,如果没有监督,权力将是“脱缰的野马”。监督就是权力的委托人对权力的受托人的控制行为,其孕育于授权与受权的过程中。监督权与选举权息息相关,人大的监督权源自选举权,授权在先,监督随后。在我们国家的监督制约体系中,人大的监督应该是最重要的监督,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法律责任和职权,是针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人大的监督权又大致可分为知情权、审议权、问责权(质询权)、罢免权等。人大需要做到应知必知、应审必审、应问必问以及应罢免必须罢免,切实履行好自己的监督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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