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独立垂直的反贪污贿赂机构的探讨
2016-06-30贺有利
人大研究 2016年6期
关键词:监督
人大研究杂志2016年第4期刊发了廖雄军《我国反腐败立法决策的思考》一文,提出了有意义和有价值的观点。我认为,我国在未来反腐败制度建设过程中,成立独立垂直的反贪污贿赂机构,应该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5年11月,兰州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贺有利教授等编著的《廉洁中国——如何建设廉洁社会》,以史为镜介绍了朱元璋的廉政,以攻玉之石介绍了廉洁的香港,以他山之石介绍了廉洁的新加坡,探讨了建设廉洁中国的组成内容和廉洁中国的建设路径,提出了廉洁中国建设的一系列观点和建议。书中不乏发人深省、独具创新性的观点,如建议成立“独立垂直的反贪污贿赂部门”。本文就该书成立“独立垂直的反贪污贿赂部门”的观点作以简要梳理,和大家讨论。
一、我国目前反腐机构的现状
我国反腐机构主要有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各级监察部门,各级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及预防部门、控告部门(举报中心)等。各级公安机关的经济侦查部门负责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私营企业领域腐败)侦查。另外,还有各级审计部门。
纪律检查委员会是指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纪检委”或“纪委”,包括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是负责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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