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的逻辑与结构探析
——以威格莫尔案件事实逻辑结构模型为例
2016-06-27刘方荣张存建
重庆第二师范学院学报 2016年3期
刘方荣,张存建
(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重庆 400067;2.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司法证明的逻辑与结构探析
——以威格莫尔案件事实逻辑结构模型为例
刘方荣1,张存建2
(1.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重庆 400067;2.江苏师范大学 哲学与公共管理学院,江苏 徐州 221116)
摘要:司法证明需要形式逻辑和非形式逻辑的支持,以接受因果推理、合情推理、回溯推理以及诉诸无知等方式接受逻辑理性的导引。威格莫尔以建构逻辑结构模型的方式解析案件事实证明过程,为之提供支持的则是一种结构主义方法论。但无论是威格莫尔的模型,还是艾伦的改进,都对证据性事实的采信过程重视不够,因而需要一种与常识的剥离。为此,有必要以证据资料奠基证据性事实的采信,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认定过程中各个区间的推理适用,以达到分阶段、递进地发挥证据性事实在司法实务中的作用这一目的。以对威格莫尔逻辑结构模型的这一改进分析“邓玉娇案”,可以为关于司法证明的理论探究提供新的素材和思路。
关键词:司法证明;逻辑;结构主义;案件事实
“法律的生命从来就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霍姆斯(O. W. Holmes)这一断言得到广泛认同,但是,霍姆斯并不否认逻辑在司法中的应用,他认为逻辑乃司法理性的根源,上述断言所强调的是,逻辑并非司法的“唯一动力”[1]。霍姆斯的立场得到威格莫尔(J.H.Wigmore)、艾伦(R.J.Allen)等当代法学家的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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