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行政垄断规制问题比较研究
2016-06-06李小明罗成忠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6年3期
李小明 罗成忠

摘 要:俄罗斯保护竞争法对行政垄断有专门定义,调整行政垄断主体范围广泛,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等,行为种类有单个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之间及行政机关与经营者之间的行为,有作为也有不作为。俄罗斯反垄断署有立法、司法及行政执法权,能调查、审理并处罚行政垄断案件,且为行政垄断设置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制度,规制行政垄断执法效率高、成本低。我国应重新界定行政垄断及其表现形式,调整行政垄断主体范围,完善行政主体法律责任,建立独立权威的执法机构,以实现《反垄断法》对行政垄断的有效规制。
关键词: 俄罗斯;行政行为;行政垄断;反垄断法
中图分类号:DF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3-0139-06
反行政垄断已越来越成为经济转型国家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在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俄罗斯1991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垄断法《商品市场竞争和限制垄断活动法》[1],其第二章将行政垄断规定为一种独立的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此后该法实施15年历经8次修改至2006年颁布新的《保护竞争法》时废止[2]。在新的反垄断法中,行政垄断已单独成章,行政垄断的主体、行为方式和内容被更详细地规定。反行政垄断一直是俄罗斯反垄断法的重点内容,新法的制定凸显了新形势下俄罗斯对反行政垄断的重视。
我国《反垄断法》出台“十四年磨一剑”历经曲折,但行政垄断规制立法却蜻蜓点水,不甚完善。行政垄断现象屡见不鲜,已成为阻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最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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