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声誉激励契约的强度、效用及作用途径一个中国情境下的实证检验
2016-06-06王帅徐宁姜楠楠
财经理论与实践 2016年3期
王帅 徐宁 姜楠楠



摘 要:通过对部分高管进行访谈,并运用中国上市公司2007~2013年的平衡面板数据进行实证检验,结果表明:高管声誉激励强度与公司规模显著正相关,高管人力资本在两者之间具有中介作用;声誉激励通过与显性激励的交互效应从而对公司绩效产生间接的效用,具体而言,声誉激励与薪酬激励之间存在互补效应,与股权激励之间存在互替效应;产权性质能够对高管声誉激励效用产生显著的影响。
关键词: 高管声誉激励;效用;作用途径;交互效应
中图分类号:F234.4/F24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7217(2016)03-0069-08
一、引 言
有效的高管激励契约能够促进代理人的利益与委托人相一致,从而使其选择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导向的活动[1]。高管激励通常是通过订立各种不同契约来完成的,一般包括显性(explicit)契约与隐性(implicit)契约[2]。前者具有明确的契约条款、激励标准及时限规定,而后者在这些方面并不明确。在多年的公司治理实践发展中,对有关货币薪酬、股权激励等显性激励的质疑声不绝于耳。近年来,该类激励方式的负面效应也日益凸显。高管薪酬的过度增长及其粘性特征导致了过大的薪酬差距。为了实现股票期权收益,管理层也往往会产生操纵会计盈余的行为[3]。在此背景之下,隐性激励所发挥的替代作用及其实现途径也就成为了公司治理理论与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作为典型的隐性激励契约,声誉激励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尤其是当代理人的行为无法准确界定,显性激励机制难以实施之时,长期的委托代理关系就可以利用“声誉效应(reputaiton effects)”来解决[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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