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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适罚全程监管及其它

2016-06-05赫成刚

中国质量监管 2016年11期

■文/赫成刚

分别适罚全程监管及其它

■文/赫成刚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16年第9期案例沙龙栏目刊载了刘平的《这起无证安装已交付使用特种设备案该怎样处理?》的讨论案例。简单梳理,从特种设备行政管理的环节角度,涉及到桥式单梁起重机的安装和使用环节。同时,由于实施安装过程中的两次转包,从特种设备管理相对人的角度,涉及本市G公司、B市Z公司和T市A公司。下面进行简要分析——

首先,对该案当中三种意见的评判。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就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等环节,因与承包人订立合同,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即产生建设工程承包关系。同时该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相应款项还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上述条款至少明确了两点:

一是总承包人在对发包人就建筑工程质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同时,如果进行二次分包的,总承包人和承揽分包工程的第三人对发包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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