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的探讨
2016-05-30阎羽
文化产业 2016年1期
关键词:个人
阎羽
摘 要: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历来是国际法学存在巨大争议的课题。本文从四个大的方面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进行了论述。其国际法地位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始终处在动态平衡及发展变化中,根据经济发展和人际交往以及国际关系的需要,个人的国际法主体权利义务的取得渠道和对取得方式的评价是多方面的,从理性经纪人的角度出发,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的确立是主要趋势。
关键词:个人;国际法主体地位;权利义务
一、国际法主体地位中个人的含义
此个人特指不履行公共权力的个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关于国际法主体地位的争论历来是国际法中值得探讨且存有争议的重要话题。争论方向一:个人能够平等地参加国际关系。潘抱存教授主编的《国际法教程》中国际法主体的意为:所谓国际法主体就是那些能够直接承受国际权利与义务的国际法律参加者。上述定义虽然使用国际法律参加者的字眼,但实际上仍然把它混同与国际政治关系参加者,对于两者的区分并不明确。争论方向二:个人可以独立地参加国际关系。王铁崖教授主编的《国际法》对国际法主体是这样定义的:国际法主体是指具有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且有独立国际求偿能力并有成为国际法主体可能性的实体。有的学者从国际法律关系角度来定义国际法主体。叶叔良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就是国际法律关系主体,也就是在国际法上享有权利(包括诉讼之权)和负担义务和责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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