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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式腐败的政治生态分析

2016-05-30田湘波张鑫

廉政文化研究 2016年5期
关键词:政治生态廉政建设

田湘波 张鑫

摘 要:由于社会的发展以及反腐败方式和手段的不断更新,当今社会的腐败问题也从简单变得更加复杂隐秘,形成了庇护式的腐败形式。庇护式腐败是政治生态恶化的对应形式,主要表现为腐败亚政治文化的形成发展、打干亲现象的流行、塌方式腐败的蔓延等。清除庇护式腐败的根源,重塑健康的政治生态,要开放政治生态环境,提高公民的政治参与度;要从严治党,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要加强法治建设,彻底摧毁庇护链条。

关键词:庇护式腐败;政治生态;廉政建设

中图分类号:D63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170(2016)05-0015-06

一、政治生态、庇护式腐败与庇护式腐败政治生态

理论界借用生态学的原理来描述政治体系的运行规律,从而产生“政治生态”这一说法。最早研究政治生态的著作是美国著名学者J高斯的《政府生态学》,之后,美国比较行政学家和行政生态学家费雷德W里格斯在其著作《行政生态学》中进一步发展了政治生态学。当代美国著名行为主义政治学家戴维·伊斯顿是第一个用体系理论对政治生活进行分析的学者,他把“政治生活看作处于特定环境中的行为系统,受到这种环境的影响,又对这种环境产生反作用”[1]。因此,政治生态也就是政治系统或政治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以及政治系统与其他社会系统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所形成的生态联动。[2]“政治生态”是指政治环境、经济环境和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相互关系的总和,是政风和社会风气的综合表现。政治生态会形成和显示一种整体状态,这种整体状态有好也有坏。政治生态分析就是研究环境对政治系统运行的影响。我国学者开始研究政治生态问题是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事。

政治生态在宏观上强调整个政治系统的统一性,整体性和有机性,微观上则注重整体内部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协调情况,内外互动,从系统出发掌控局部,从局部切入窥探整体,良性循环,不断发展。然而,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总是会出现差异,政治生态的良性状态因为实际情况中的种种劣性因子呈现出恶性的状态,其中最厉害的恶性因子莫过于腐败,特别是庇护式腐败。

不同的时代背景对应不同类型的腐败,相比较于腐败的程度,我们更应该关注的是腐败随着时代而不断变化的形式和结构,而庇护式腐败就是近年来基于我国时代背景和社会环境而形成的一种腐败形式。随着反腐败力度的加大、制度法律的健全完善以及腐败空间的压缩,直接的、面对面的以及个人对个人的简单的腐败形式已经日益不安全,从而出现了庇护式腐败这种更为隐蔽的腐败形式。一方面是为了使腐败圈内的各个孤立的人员联系起来,互相庇护;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获取更大的、更稳定的不法利益,满足欲壑难平的贪婪之心。

庇护本是指一种特殊的、私人关系为基础的、非市场的双边交换关系,这种关系广泛存在于人类社会的交往中,后来发展到政治学领域,被看做是一种政治交换模式,与政治分赃、政治交易、政治腐败联系在一起。如果一国有庇护的传统,有权钱交易的习惯,那么就会形成一种庇护文化,它会影响政治系统的有效运行。庇护文化基因有很多种,如关系文化、人情网络、抱团文化等,这些都是庇护文化的典型表现。比如“庇护”本是指具有相同爱好兴趣的人联系在一起的人群,如文化群、朋友群、微信群等,这些人群之间的联系是比较松散的。但是政治上“庇护”是指拉帮结派、结党营私、谋取私利的小团体,这样的小团体往往对内联系紧密,对外抱团排斥,形成的是一个封闭的瓜分利益的小团体。这是政治生态环境不健康的一种表现,从而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异化为一种庇护制关系网,严重危害社会整合。

这种腐败形式主要的依托在于关系网的织就,这种关系网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深深扎根于我国讲究人情关系的社会,这些错综复杂的人情关系往往以亲缘、地缘、业源等关系为基础而形成,比如亲属、老乡、同学、朋友和同事等。另一种则是纯粹基于资源交换的利益互补关系建立起来的庇护式腐败体系。在长时间的发展过程中,两种关系网会不断融合变化,单纯的人情关系会和赤裸裸的利益挂钩,纯粹的利益交换主体之间也会得到感情上的升温。但是,两者所关注的实质——利益不会发生变化。总的来说,庇护式腐败阻碍了社会经济的正常秩序,破坏了政治生活的和谐稳定,从本质上破坏了政治生态,使政治生态庸俗化,从而滋生出更多的腐败现象。其后果不可小看,应当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

庇护式腐败的政治生态,是指社会成员(尤其是公职人员)以“庇护文化”背景下形成的庇护关系(庇护制)为基础来进行以权谋私行为的社会政治现象。也就是说,“庇护式腐败的政治生态”就是指腐败的政治主体在一种庇护式社会关系环境中行使其政治权力,也即庇护式的政治体系及其庇护式腐败行为与其所处庇护式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生态环境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关系。庇护式腐败的政治生态分析就是从政治生态的视角来研究庇护文化环境对政治系统中的个人和团体行为的影响。在庇护式腐败关系网络中,庇护者(位高权重者)直接或间接地利用公权力、公共资源来构建庇护网络,为被庇护者(亲朋好友、亲信、拥护者)散播利益和好处;而被庇护者则提供自己的忠诚或输送其他利益(金钱、美色等)。[3]庇护式腐败就是公职人员利用公共资源或权威影响力,以互惠为基础,以利益均沾为原则,构建持续的、稳定的庇护者——被庇护者的封闭网络,来谋取腐败利益而违反法律和道德规范的行为。庇护文化是产生庇护式腐败的温床,往往导致庇护式腐败的蔓延,导致窝案、串案的发生,影响政治系统的正常运行。要清除庇护式腐败,优化政治生态,必须首先改造“庇护文化”这种不良传统文化。

二、庇护式腐败对政治生态的侵袭破坏

庇护式腐败是政治生态恶化的对应形式,在内环境系统和外环境系统之间形成了一个只进不出、相对封闭的恶性循环模式。外界的人员进入这个系统需要经过可靠的内部人员进行引荐,一旦进入这个恶性系统,便成为“一条绳上的蚂蚱”,再不能轻易退出。

我们可把生态化的政治体系作用的半径和关系范围分为三个层级,即“政治体系内生态”、“政治-社会生态”和“政治-社会-自然生态”[4]。本论文在考察我国的庇护式腐败问题时,主要关注前两个范围,探究庇护式腐败怎样侵袭和破坏良好的政治生态,进而寻找腐化的根源。所以这里主要可以分为“政治体系内生态”(内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和“政治-社会生态”(外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两种(见图1)。

政治体系内生态(内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以主要的庇护者为中心,这个中心一般是地方上掌握权力的人或者党政一把手;纵向上,往上有恩主提供“照应”,往下给予被庇护者以荫蔽;横向上,和纪检、监察以及司法等监督部门内部人员互相庇护。总的来说,政治体系内部人员行贿受贿,互相在各自当政的领域内借用公权力对彼此“便宜行事”。这样的恶性循环会源源不断的产生负能量,劣币驱除良币,破坏良性的政治体系内的生态环境,严重的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政治-社会生态(外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指的是政治系统内部与个人、企业、集团、社会组织以及黑社会势力,或接受来自社会上个人的贿赂,或借用私企集团的名义转移国家财物,或收受贿赂破坏市场规律造成不公平竞争,或联合社会组织进行腐败活动,更有甚者,与黑社会势力狼狈为奸,恐吓打压一切反对的声音。

以上两种庇护式腐败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有着千丝万缕、不可分割的关系,两套系统互相联动,彼此祸福相依。所以,把两者联合在一起探讨有利于从政治生态的角度把握庇护式腐败。在外观形式上,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腐败亚政治文化的形成发展。这是相对于廉政文化而言形成的一种深藏的、隐性的腐朽文化。这种腐败亚政治文化往往是内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与外环境系统中的庇护式腐败一拍即合的产物,它更多的是借着“人情世故”的由头,有时甚至会披上“道德”的外衣,堂而皇之,大行其道。庇护式腐败正是有助于这种文化的形成发展,因为庇护式腐败本身就是一种非正式组织的集体行为,且随着时间的发展这种集体行为会逐渐发展成一种团体习惯乃至思想。虽然大家都清楚这是一种违背社会伦理道德的价值观,但是系统内的新旧成员都会为了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自觉模仿和遵守这种文化。

第二,打干亲现象的流行。“打干亲”现象其实是庇护式腐败的最典型的外在形式,意味着官官相护、包庇纵容、互惠互利等腐败行为的开始。“打干亲”本是我国民间的一种保育习俗,究其原因则是以前的医疗技术落后,交通不发达,信息闭塞的结果。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这种现象在民间已经越来越少,而在官场上却变得越来越流行,并且花样更加繁多。但是和民间的传统相比已经是截然不同,变了味。这是庇护式腐败开始破坏侵袭政治生态的具有代表性的表象之一,同时也是在预防阶段最便于识别腐败信息的标志,所以,一旦出现这种现象,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把政治生态中的劣变因子扼杀在摇篮里。

第三,塌方式腐败的蔓延。塌方式腐败是庇护式腐败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又被形象地称之为“一窝黑”、“一班蛀”。它的主要特点是一件腐败案子牵涉出一大批的腐败官员,开始的导火索则很可能仅仅只是冰山一角。2014年揭露的煤矿大省山西塌方式腐败因其规模之大、牵涉人数之多,成为庇护式腐败中最有代表性的一个案例。统计结果显示,山西自中共十八大后共有30余名官员落马(包括7名省部级和4名省委常委)。同时,这些腐败官员之间有着盘根错节的关系,如曾经的同事关系,同学关系或老乡关系等。在这样的关系笼罩下,自然而然就发展成了猖獗的庇护式腐败。山西塌方式腐败在政治体系外涉及到的主要是商人、私企,而四川的腐败案不仅涉及到私立集团还涉及到国家事业单位。此外,广东、江西、贵州、山东、辽宁等至少14个省都存在官员腐败窝案。行业层面的塌方式腐败则有国家能源局系列腐败案、中石油系统系列腐败案等。这些频发的塌方式腐败,是政治生态已经被严重破坏的结果,在国家和地区的政治生态系统中灌入了阵阵“浊”气。

三、基于中国特色的政治生态重塑

重塑政治生态亦即通过清除修正庇护式腐败的根源以及劣变因子把政治生态系统调试到正常的状态,从而营造廉洁的政治生态。正常的政治生态应该是开放式的,政治内外环境互相信息开放,既互相联系又互相独立,既互相监督又互相发展(见图2)。

从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政治生态恶化比较严重,但是这“并不是政治生态本身的问题所在。如果自然环境受到污染,那么有些生物就会枯萎凋谢或畸形生长,这种现象只是生态恶化而产生的结果,而不是生态本身会产生这种恶果。生态系统的物质与能量交换的平衡被打破或者因污染而导致的生态代谢过程的紊乱,才是生态本身的真正问题。[4-5]所以想要在根本上解决政治生态恶化的问题,必须找到恶化的根源,完善制衡系统,这样才能恢复政治生态的动态平衡状态。

首先,要开放政治生态环境,提高公民的参与度。把图1和图2结合起来研究,我们可以发现,政治生态的恶化主要根源在于政治体系内部环境与社会外环境在庇护式腐败形式下的恶性的单一生态链的建立与其他良性生态链环的挤压和断裂。从这个角度上来说,为了从根本上优化政治生态环境,必须提高公民的参与度。包括激发参与意识,提供参与渠道,回馈参与效果,把外环境的文化、经济与社会与政治内环境通过公民参与的桥梁融为一体。由于政治生态的恶化,腐败亚政治文化的影响,如今大多数的公民并没有政治参与的意识和动力,即使有参与,大多也是一种“政治冷漠式”的参与,这些也是造成庇护式腐败的重要原因之一。这样恶性循环的后果对双方都是不利的,公民会一边陷入“遇事就行贿”的怪圈里无法自拔,另一边又渐渐在心底里丧失对政府的信任;而政府中的非正常组织(庇护网络)一边享受着各种利益好处带来的一时的麻痹快感,另一边则让自己的正式组织遭遇深深的合法性危机。得民心者得天下,失民心者失天下。公民参与在这个怪圈中则可以发挥作用,一方面可以在参与中真正接受公民教育,真正领略民主的意义,对推动国家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有着深远的影响。另一方面对政府会起到一定的制约监督作用,其前提是需要政府的鼓励和支持。公民参与不足是一种强烈的恶性的循环路径依赖模式,必须依靠强大的外力才能改变其路径,使其走上正常的发展轨道。

政府要做的主要就是重建公民与政治体系之间的生态链,即内外环境之间形成充分开放的状态,以便内外信息充分交流沟通。这就有两种参与形式:一种是有形的具体的参与,这种形式可以时常进行,便于安排,但是效果不能在短时期内显现出来。另一种是无形的参与,虽然这种参与形式较难操控,但是政府和公众都要善于抓住时机,要有耐心和恒心,量变会引起质变,效果终会显现出来。这两种形式互相补充,齐头并进,最终就会起到“净化”政治生态的良好效果。前者主要指通过政府宣传或告知参加具体事务,如通过参加法庭旁听或听证会,以及通过行使知情权等。后者主要指把政治行为、政治文化、政治社会化、政治制度和政治关系等真正建立在政治体系外的经济、文化、社会的大环境之中,政府不能在公众面前做打官腔、摆官架子等拉远与群众距离的事情,要真正了解社会的发展状况、公众的真实想法和需要,为公众的切身利益而着想,这才是政府获得合法性的基础。

其次,从严治党,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我国政治体系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党政权力的“双轨制”,执政党的权力运行状况决定着我国政治体系的权力运行状况,所以“从严治党”,加强党内建设已经成为我国政治生态建设的主体部分。

针对恶性政治生态系统的核心一般是地方掌握大权的一把手的这个特征,应该重视地方领导的教育管理工作。地方的一把手是地方的政治生态中的“关键少数”,具有很强的带头示范作用。孟德斯鸠早就告诉人们,“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地方的权力都集中在一把手手中,如果没有严格的党纪国法和有效的监督体制,就很容易造成权力滥用的情况,而这种情况又会给下属带来消极的示范作用,从而腐蚀整个政治生态。在选取领导干部时,要注重德才兼备,特别要注重德行修养,看是否有坚定的理想信念、严明的纪律规矩、坚决的落实决心、鲜明的是非立场等品质。

对于党内集体来说,加强思想文化教育,建立社会主义新型政治文化,各个机构分工明确,不能产生利益纠葛。

最后,要加强法治建设。立法往往落后于现实,这是无可避免的。针对庇护式腐败,要加强腐败立法,提高庇护式腐败的成本,并且不仅注重对腐败官员的立法惩处,还要立法打击社会上的行贿行为;不仅对受贿者严惩不贷,也不能忽略行贿者的罪责。因为根据庇护式腐败对政治生态的侵袭体系,政治体系内生态与政治-社会生态密不可分,庇护式腐败在两者之间游走、活动。只有对双方都形成法律上的有效制约,才会彻底重塑政治生态,还原生态政治。

反腐败立法是全方位的对恶性政治生态链进行攻击,使各个恶性生态链断裂,有摧枯拉朽之效。我国还没有制定反腐败的专门法律,这是目前的当务之急,反腐败法律的内容实体上应该同时注重对政治体系内以及体系外的制约,即受贿者行贿者都应该得到法律的惩处。若只是把注意力关注到受贿者的身上,让行贿者逍遥法外,则是治标不治本,因为政治生态中的劣变因子还未消除,则有随时复发的危险。

参考文献:

[1] (美)戴维·伊斯顿.政治生活的系统分析[M].王浦劬,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22.

[2] 唐正繁.近年来我国关于政治生态问题的研究综述[G]//贵州省科学社会主义暨政治学学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贵州发展——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九十周年理论研究.贵州省科学社会主义暨政治学学会,2011:11.

[2] 田湘波,谢立芳. 破除党内庇护关系网须标本兼治[N]. 检察日报,2015-03-24(7).

[3] 刘京希.政治生态论——政治发展的生态学考察[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7:37.

[4] 申建林.把脉中国政治生态三要害[J].人民论坛,2014,25:57.

责任编校 王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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