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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中常见错弊探讨

2016-05-24胡彬彬

商业会计 2016年7期

胡彬彬

摘要:1994年,我国进行了税制改革,增值税作为三大流转税的主体税种,实行价外计征,在国家财政收入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近年来,一些企业以各种手法偷税逃税收情况严重,本文归纳并总结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核算中常见的错误和舞弊。

关键词:增值税核算 错弊 甄别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5812(2016)07-0123-02

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增值税是以生产经营中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实行的是普遍征收,其税基涉及面广,在各生产环节领域只要取得增值额都要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是以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取得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我国1994年开征增值税时,根据当时的情况,采用的是生产型增值税,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重复征税、抑制投资、阻碍技术更新等弊端日趋明显,于是从2009年1月1日起,改征消费型增值税,即开始允许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而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增值税既可以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额的重复征税,也可防止前一生产经营环节企业的偷漏税行为;不仅有利于促进企业生产的公平竞争,而且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所以正确核算增值税的意义不言而喻,但在增值税尤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核算过程中还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所支付的增值税,必须取得专用的增值税发票,方可从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中收取的增值税进行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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