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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医疗纠纷仲裁发展困境的缘由与中国的选择

2016-05-21董春华

现代法学 2016年3期

董春华

摘要:为缓解医患矛盾、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我国学界和实务界都大力倡导医疗纠纷仲裁制度。美国联邦和州立法机关及法院40多年的努力,并未改变因医疗事故危机而被青睐的医疗纠纷仲裁40多年的坎坷发展。医疗纠纷仲裁的优势未必可靠、医生的抵制、原告的抵触和挑战、不能克服诉讼的缺陷以及撤销期间的规定和不同仲裁模式的选择,都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医疗纠纷仲裁的发展。我国医疗纠纷同样面临患者的不信任感、医疗过错判定的悖论和医疗行为的特性以及自愿性仲裁与强制性仲裁各有缺陷的现实,这就决定了我国并不适合采纳医疗纠纷仲裁制度。医疗纠纷仲裁难以担当缓解医患矛盾、解决医闹问题的重任,很可能沦为变相的调解。

关键词:医疗纠纷仲裁;违宪审查;格式合同;仲裁模式

中图分类号:DF75

文献标志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6.03.13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法律界和医学界均倾向于采纳仲裁制度解决医疗纠纷,有学者甚至认为,“在现有法律制度下,通过仲裁委员会这个相对独立的第三方介入医疗纠纷的处理,无疑是目前解决医疗纠纷的最好方式。”[1]除了论证医疗纠纷在我国《仲裁法》之下具有可仲裁性,这些研究均在探讨如何设计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且泛泛地讨论医疗纠纷仲裁的好处,如成本低、专家参与裁判等在中国期刊网,以“医疗”和“仲裁”作为篇名关键词搜索,有83篇论文及报道,从第一篇杨平的论文开始。(参见:杨平.设立医疗纠纷仲裁机构的设想[J].中国卫生法制,1998(1):24-25.)它们无一不是提倡医疗纠纷仲裁制度,且均试图为中国构造最合理的医疗纠纷仲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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