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国家政府行政职能范围及其比较
2016-05-14邹金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6年4期
关键词:经济管理
邹金
[摘 要]以经济发展程度而论,日本属于发达国家,而中国正处在建设工业化国家的进程中,因而在政治、社会和市场调控与导向方面,两国有着明显的差异。本文首先阐述了政府行政职能的构成,然后通过比较中日两国在行政职能范围上的差别,提出我国行政改革的建议。
[关键词]国家政府;行政职能;经济管理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4.160
[中图分类号]D5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4-0-01
1 政府行政职能的构成
行政职能,又称政府职能,是指行政部门在依法管理国家及社会公共事务过程中所担任的职责和所具有的功能。
按照行政职能作用范围的大小,可以划分为三种类型:小型职能、中型职能和积极职能。本文主要通过中国与日本的几大行政职能的对比,来简单地探讨中日两国的行政职能范围差异,也从中归纳和总结出经验,以利于我国行政职能日后的改善和运用。
2 中日两国行政职能范围的比较研究
2.1 政治管理职能
日本在二战以后,放弃战争权利和集体自卫权是新宪法的要求,防卫力量也被新宪法要求为只是满足自卫所需,不能超过限度。但是近些年来,日本却违背新宪法的规定和原则,突破专守防卫的原则,一再地发展军事,强化政府的军事化职能。日本政府的司法行政职能中包括检察职能的内容,强调法律执行的功能,突出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职能。
过去我国处于计划经济的体制之下,由于政治、经济体制的不完善、不健全,导致国家干预太多,出现了体制的过度集中和法律的教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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