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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古城垣遗产的保护与利用

2016-05-14胡敏陈双辰高晓雪

中国名城 2016年5期
关键词:爱尔兰保护利用

胡敏 陈双辰 高晓雪

摘 要:简述了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以欧洲城垣保护先驱——爱尔兰及其德尼城垣为例,分析城垣遗产保护的理念、对象构成、法律法规、管理模式、保护管理规划等。在前述研究的基础上,梳理总结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经验,结合我国城垣保护的现状,提出加强我国城垣类遗产保护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城垣遗产;保护;利用;爱尔兰

Abstract:This article generalizes the conservation of European city walls heritage. Taking Irish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as a case study which is one of pioneers in Europe, it goes through its process of walls conservation, the system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mode and method of protection and management. Additionally, combined with the “Derry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Plan”, it summaries Irish experiences to provide references and lessons for Chinas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based on our actual situation.

Key words:city walls heritage ; conservation ; utilization ; Irela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65(9)

前言

城市是人类文明进入高级阶段的重要标志,城垣是冷兵器时代城市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物化载体,是研究农业文明时期经济、社会、文化的重要载体,是全人类的共有遗产。至今在世界各地都保留有很多城垣遗存,其中从苏美尔的乌尔克(Uruk)城城垣到印度河流域的果德迪吉(Kot Diji)城城垣,数量不少的城垣单独或作为组成部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作为全人类共同的杰出遗产代表而得到保护。

为世界三大文明古国之一和东亚文化发祥地,我国日渐认识到城垣在历史、科学、艺术等方面的突出价值,中国城垣在世界文明中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2012年国家文物局遴选了9处具有代表性的明清城垣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预备项目①。因此,加强城垣遗产的研究与保护,尤其是以国际标准开展中国城垣保护工作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国保留有城垣的城市为数不少,绝大部分的历史文化名城都保留有一定规模的城垣遗存或遗址,但城垣本体及历史环境由于缺乏保护而遭受各种破坏。作为富有独特魅力的文化遗产类型,科学保护并合理利用城垣,使得传统文明能够与现代文明相互交融、传承延续、和谐共生,是全面复兴中华文化、科学落实新型城镇化战略的内在需求。

欧洲是现代意义上文化遗产保护的发源地,至今仍引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潮流。本文以在欧洲城垣遗产保护领域领先的爱尔兰为例,从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的大背景中,分析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框架与机制、规划编制特点,提出对我国城垣保护的若干建议。

1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历程与特点

1.1 欧洲文化遗产保护历程的阶段特点

欧洲保护文化遗产的历史悠久,最早可以追溯至古罗马时代对文物建筑和历史纪念物的保护行为,这种保护传统一直延续到文艺复兴时期,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在18世纪以历史建筑保护为滥觞而发展成为现代意义的文化遗产保护。到18世纪中叶,英国的古罗马圆形剧场成为欧洲第一个被立法保护的古建筑,标志着文物保护的概念已经从典籍、艺术品、器物等扩展至建筑领域(阮仪三,王景慧,1998)。在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欧洲历史建筑的保护与修复逐步科学化、系统化,从1840年法国成立历史建筑管理局并提出《历史性建筑法案》到1930年颁布《遗址法》,从1877年英国创建古建筑保护协会并于1882年颁布《古迹保护法》到1953年制定保护历史性建筑的《古建筑及古迹法》,欧洲历史遗存的保护逐步法制化,保护对象也多样化。

20世纪中叶之后,以欧洲为中心的保护理论、实践以及保护组织的出现推进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运动,从《雅典宪章》(1933年)中初见的“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到《威尼斯宪章》(1964年)中指出的“代表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再到《内罗毕建议》(1976年)中确定的“历史地段——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建筑群”,保护理念进一步完善,保护对象进一步拓展。1972年在巴黎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是世界范围内开展文化遗产保护的里程碑式的标志——文化遗产是全人类的财富,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每个国家的重要职责,也是整个国际社会的共同义务。上述的宪章、公约等文献构成了现代遗产保护的理论基石,推动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迅速发展。可以说,欧洲始终走在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前沿,在国际诸多重要宪章、公约和宣言出台前的理论总结和共识,都是以欧洲的实践、探索为基础。

当今,欧洲遗产保护的一个重要视角变化就是从以科学技术保护遗产安全逐渐转向探索遗产保护对提升人民生活水平、社会进步、欧洲团结等更深层次的意义,即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这鲜明的体现在了欧洲理事会(European Council)颁布的一系列公约,即自1985年发布的《欧洲建筑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itectural Heritage of Europe),亦称“格拉纳达公约”(Granada Convention);到1992年的发布的《考古遗产保护公约》(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亦称“瓦莱塔公约”(Valletta Convention);再到2005年的宣布《关于文化遗产社会价值的公约》(Convention on the Value of Cultural Heritage for Society),亦称“法罗宣言”(The Faroe declaration)。

1.2 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现状与特点

欧洲城垣修筑历史久远。在古希腊时期,迈锡尼人用大型石块修筑了众多城垣,如迈锡尼遗址中的巨石墙垣(Cyclopean Walls);雅典人亦修筑了一系列著名的石墙,使城市可以连通到比雷埃夫斯(希腊东南部的港口城市)的军事防御点;罗马人采用石材修筑城垣,并用粘合剂来固定巨石,著名城垣遗址包括罗马的奥里利安城垣(Aurelian Walls)和君士坦丁堡的狄奥多西线城垣(Theodosian Walls)。文艺复兴时期,意大利人为抵御土耳其帝国的入侵,亦修筑了很多城垣,代表性的有塞浦路斯的法马古斯塔、尼科西亚城及希腊克里克岛上的甘地亚城,这些城垣都屹立至今[1]。

欧洲完整保留下来的城垣众多,如法国卡卡颂城(Carcassonne)的城垣(图1)和芬兰赫尔辛基(Helsinki)的城垣(图2),德国颁布《古迹保护法》之后也使得罗滕堡(Rothenburg ob der Tauber)和讷德林根(N?rdlingen)、丁克斯比(Dinkelsbühl)以及法兰克尼亚地区(Franconia region)的众多小型城镇的城垣被完整的保留下来。总体来看,欧洲城垣保护具有以下特点:

1.2.1 认知上:突出城池防御体系的整体理念

在欧洲,军事科学、社会学、建筑学、历史学等领域的学者,常常用“防御体系”(Defence System)或“城市防御工事”(City Fortification)一词来指代城垣系统,在遗产的名称或名录中,也多出现此类概念。典型的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即作为一个宏观整体的概念而被广泛研究和保护。

这种防御体系的概念不仅大大拓展了研究与保护对象的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强调其构成要素的系统性、整体性、综合性。不仅研究保护防御体系遗存本体,更注重防御体系建设的历史环境中的城市环境和自然环境,是一个体系、群体的概念。例如欧洲“中世纪防御工事”(Medieval fortification)体系就包括了塔(Towers)、城垣(City Walls)、港口(Harbours)、教堂和修道院(Churches and Monasteries)等众多因素[2]。

1.2.2 理念上:强调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思路

人们对价值认识的差别导致了保护方式、方法的差别。欧洲国家对遗产价值内涵进行了不断深入的探讨,丰富了遗产保护的视角,使得保护工作已经不仅停留在对遗产本体的保存和维护,而逐渐强调发挥遗产在教育、经济、文化生活、提升遗产社区居民的文化认同等领域发挥的价值。

这种理念转变在欧洲城垣保护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欧洲城垣的保护除了常规对城垣历史价值的关注外,还需要在保护实施前对其教育、生态方面的价值与潜力进行评估,通过完备的历史资料和对现实机遇与挑战的分析,制定适宜保护政策。其保护工作提案的框架囊括了举办相关活动的各种细则、拥挤控制、交通管理、容量计算等,所有的保护工程除了遵循最小干预等传统保护原则外,突出提升公众认识的作用。提倡通过开展以城垣为背景和场所的公共活动来发挥城垣的宣传教育作用,强调市民的场所感(Sense of Place)、自豪感(Civic Pride)和认同感(Identity),最大限度的发挥城垣的社会作用和价值。

1.2.3 实施上:广泛社会组织支持下公众参与

广泛的公众参与是欧洲文化遗产保护成功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欧洲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也同样如此,其中社会组织在城垣保护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些城垣保存较为完好的城镇往往有很多自发形成的保护团体,如英国的约克市成立的“约克城垣之友”[3](The Friends of Yorks Walls ,FYW),该组织是由当地文物保护爱好者自发形成的非营利性非政府团体,其主要工作在于协调城市议会及城垣相关部门对城垣的综合管理、保护与提升,并举办相关的学术、节庆、宣传教育活动等。

欧洲各个国家均有若干个参与城垣保护实践的团体,其中最具影响力的当属1989年在威尔士成立的欧洲卫城之友(European Walled Towns, EWT)。该组织致力于吸纳欧洲所有存有城垣的城镇成为会员,目前拥有来自欧洲40个国家的64个会员,形成了欧洲各具有城垣遗迹的城市之间分享经验、促进相互间互利共赢的合作平台。该组织于1998年提出了关于城垣保护的《皮兰宣言》(Piran Declaration),建立了成员国在城垣保护上的共识(图3)。

2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实践

历史上爱尔兰有56个建有城垣的卫城,其中35个卫城仍有城垣遗存。爱尔兰政府视其为爱尔兰城市历史发展的重要见证,将城垣遗产的保护提升到国家古迹保护的最高层次,在管理体系、法律体系、资金保障的框架中为城垣保护建立了专项的机构、法律和经费。目前,尚有城垣遗存的所有城镇均编制有城垣保护管理规划,并开展了一系列考古发掘、测绘、历史研究、学术会议、宣传教育等活动。

比较来看,爱尔兰对于城垣遗产保护的重视程度在欧洲首屈一指,其保护体系完备、保护实践丰富,从遗产的概念、历史价值、人文价值、社会价值、经济价值、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公众参与等多个方面集中体现了欧洲城垣遗产保护的高度和发展方向。

2.1 城垣遗产的构成

根据爱尔兰《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2008》(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2008),城垣定义为从维京时期(The Viking Age)到17世纪所修筑的城垣,其要素包括:城墙墙体、城门、塔楼、夯土驳岸、壕沟、城堡、堡垒及其他相关人工构筑的结构。

由于修筑年代与保存状态不同,现存的35处城垣遗产的组成要素可能是完整的、包含历史上建设的所有要素,也可能仅遗留其中若干要素或地下遗址。与此同时,城垣的构成要素还包括城垣依附的环境要素,如护城河水体、隶属于城堡的花园等,在保护中也需要对其环境要素的生物多样性等自然环境予以保护。

2.2 城垣保护的法律体系

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法律依据是自1930年就制定的《国家古迹法》(National Monuments Act),法律确定城垣(Urban Defence)整体作为“国家古迹”②赋予其法定保护地位。

在《国家古迹法》指引下,爱尔兰通过《考古古迹保护导则》(Framework and Principles for the Protection of the Archaeological Heritage,1999)、《考古发掘导则》(Policy and Guidelines on Archaeological Excavations)落实欧洲考古公约、国家古迹法的相关要求,其中特别强调国家在保持中世纪形成的城市形态的义务。

针对城垣遗产,爱尔兰在2008年专门颁布了《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The National Policy on Town Defences),作为对1999年颁布的《考古古迹保护导则》及 2004年颁布的《致规划部门建筑遗产保护的行动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2004)的回应和补充,这一政策成为具体指导全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大纲和总体要求。

此外,在相关法律制定上,2000年颁布了《规划与发展法》(The Planning and Development Acts),正式提出了“保护构筑物名录”(Record of Protected Structures, RPS)、“建筑遗产保护区”( Architectural Conservation Areas, ACA)的概念③,对城垣保护的空间管制赋予了法律地位(表1)。

2.3 城垣保护的管理机制

爱尔兰根据《国家古迹法》的要求,对属于“国家古迹”范畴的遗产本体及其环境的任何干预都需要得到“艺术与遗产部”( Department of Arts, Heritage and the Gaeltacht ,GoAHG)部长的首肯(Minister Consent),相应的修复工程需由指定的施工队进行。除此之外,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下属遗产司(Heritage Division)的国家古迹服务处(National Monuments Service)根据全国范围内的考古测绘工作,创建具有法律效力的“古迹名录”( Recorded Monuments and Places, RMP)。目前爱尔兰全国有12万余处古迹名录,每一处古迹名录都有独立的编号、范围、档案。城垣的构成要素如城堡、墙体、城门会作为独立的古迹列入古迹名录,古迹名录的位置、保护范围会在地方规划中标示出来。

对于非国家古迹的文化遗产,其保护实施在国家和地方两个层级展开。国家层面,艺术与遗产部(DoAHG)主要负责提出“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National Inventory of Architectural Heritage),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提供备用清单④。实际上,地方在具体保护中承担主要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地方规划部门有义务将其认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登录,形成“保护构筑物名录”(RPS),其保护与利用均体现在地方发展规划当中。基于这样的制度,遗产不再像古迹一样,全权由中央政确定名录,其名录的确定有地方公众、规划部门的积极参与。遗产保护与城市发展规划相互协调,促进了地方政府对遗产的合理利用,对其遗产本体及其环境风貌进行积极的保护。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遗产审定与管理机制。在此基础上,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图4)。

2.4 德里(Derry)城垣保护与管理规划[4]

2.4.1 规划编制背景

德里(Derry)城垣是目前欧洲保存完好的城垣之一。德里的城垣防御体系属于爱尔兰国家级遗产,保护和监督的职责主要由爱尔兰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nvironment and Heritage Service, EHS)负责,但作为一个体系的保护,德里城垣的保护也得到其他机构的支持,如德里市议会是炮台的拥有者,负责城垣防御体系的卫生整治工作;西北发展办公室(North West Development Office)负责照明和路面整修工作等。

为了保护城垣遗产、宣传城市文化和发展旅游经济,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利益相关机构一致决定,进一步开展对城垣的保护、展示和利用,支持城垣作为城市旅游计划的一部分,该计划得到了环境和遗产服务部(EHS)的资金支持。作为整体计划的重要环节和实施基础,制定一套完善的保护和管理规划是保护、利用的重要工作基础和实施依据。

2.4.2 遗产现状问题

德里城垣防御体系本体主要由城墙、角楼、城门三部分组成,被分成9段。但遗产并不只包括这三部分,还包括城垣临近的土地、财产及地下遗址共同构成的历史环境(图5、图6)。

规划评估认为,德里城垣遗址面临的主要威胁包括:对遗产的价值缺乏足够的认识;由于交通污染物、环境恶化导致的城垣遗存的腐蚀;缺乏足够和规律的维护;周边不适当的发展影响了城垣的景观环境;城垣临近地带的开敞空间被吞并;人为蓄意破坏;现代不恰当干预行为,如不合适的街道小品、标示系统等。

2.4.3 遗产价值评估

规划分析、研究、评估了德里城垣防御体系的价值,主要包括:是英国和爱尔兰保存最为完整、状态最佳的防御体系;是17世纪军事建筑的典范;经历过多次修复依然保存完好,城墙和城门堪称视觉上的艺术品;在德里城市发展研究方面具有很高的考古价值;构成了完整的城市轮廓,包括内部的十字大街是历史城市格局的典范;其城垣防御体系影响了欧洲其他城市的建设;城墙、角楼以及临近的部分地区是历史上用来欣赏舞剧的看台,因而具有很高的休闲娱乐与教育价值;城墙及内侧的土壤是许多花朵的栖息地;是当地居民生活的一部分,有助于增加市民对城市的认同感;是很多城市活动发生的天然背景(图7)。

2.4.4 保护管理政策

规划中确定了十分详细的保护工作政策,主要包括:维护、修缮政策;考古发掘政策;可达性的政策;交通政策;安全政策;展示政策;公共活动政策;干预和提升政策;生态政策。诸多政策在各个方面详细规定了城垣保护与利用的方式、方法(表2)。

值得关注的是,德里特别强调对规划定期检讨、维护、更新的重要性,提出规划要成为现行保护法律的附加条款,需成立专家组对规划中的保护和管理计划进行周期性的更新修订,修订的最长周期不超过五年(图8)。

3 对我国的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3.1 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特点

保护理念上,爱尔兰强调城垣遗产价值的社会转化。尽可能的发挥城垣遗产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将城垣的保护与利用融入到社会生活中,使城垣更具社会存在意义。从市民角度而言,充分发挥城垣遗产的社会价值可以强化市民对城垣保护的共识,形成多方参与的保护机制,促成全民参与的积极保护活动,构建了社会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

保护法律法规上,爱尔兰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城垣整体被作为单独类型的“国家古迹”得到保护,从国家遗产最高层面给予法律地位。艺术与遗产部(DoAHG)公布受到保护法律约束的古迹名录(RMP),有着十分严格的编号、记录和标示。爱尔兰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颁布有国家层面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对全国的城垣遗产保护起到了宏观整体的指导作用。

保护管理体制上,爱尔兰从城垣遗产名录的确定到城垣遗产保护计划制定的全过程,不仅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亦有地方公众团体和民众的参与,整体形成了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机制。针对城垣类遗产制定有国家层面的专项保护政策,与多层次的审定管理机制相结合,共同促进城垣遗产的保护。在国家和地方两个保护层次中,地方发挥主导作用进而提出细致的地方保护名录,国家则核定国家层面的遗产名录,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相互补充,共同组成完备的遗产保护群。

保护规划上,采取价值导向的规划编制思路,首先明确城垣遗产的价值,清晰的阐释了为什么这些价值值得保护。规划成果表达丰富,包括地图册、管理计划、图像和手绘档案等,所有这些信息都会在政府网站上公开。虽然城垣遗产的可持续利用仍将是一个很有挑战性的问题,但规划为后续城垣保护与利用的问题提供了足够的信息,形成了保护与利用所依据的明确的政策。

3.2 对我国城垣遗产保护的启示

我国城垣保护工作起步尚晚,保护理论、法律法规、管理体制、规划编制与实施、展示利用等诸多方面还存在不足,借鉴欧洲尤其是爱尔兰城垣保护的成功经验,我们建议:

3.2.1 深化内涵认识,构建整体保护理念

目前我国尚未形成普适统一的城垣类遗产概念,而城墙一词显然不能全面的涵盖我国古代城市防御体系的内涵和外延。由于概念偏差,现行的保护不仅忽略了城市防御体系的整体性,更为重要的是往往造成保护对象的疏漏,对城垣价值判断以及保护措施的制定等造成一定程度的干扰。我们应借鉴爱尔兰乃至多个欧洲国家采用的城垣防御体系的概念,以系统观指引下的遗产视角开展城垣整体保护工作。具体而言,在宏观层面,要从国家军事防御体系构建进行系统考虑,如明代的长城防御和海防体系;在中观层面,要从城市选址、区域防御构建角度进行系统考虑,如城垣与自然环境构成的防御整体;在微观层面,要从筑城体系和城垣构成、构造方面整体考虑。

3.2.2 提升遗产地位,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相比于爱尔兰城垣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我国至今未制定国家层面针对城垣遗产专类保护的法律法规,甚至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尚未将城垣作为单独的保护类型。虽然城垣遗产保存较好的部分城市颁布有地方性的保护法规文件⑤,但是总体来看,大部分尚存有城垣遗产城市的保护管理工作缺乏专项法律法规的指导。建议借鉴爱尔兰的《城垣保护的国家政策》,参照《长城保护条例》,首先建立《城垣保护条例》,并逐步建立从国家到地方各层面专门针对城垣类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从严保护我国仅存的城垣遗产。

3.2.3 实施科学保护,加快保护规划编制

规划是保护实施的前提和依据,截止2012年末,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所有成员城镇均完成了城垣遗产的保护管理规划⑥,在保护管理规划的基础上,部分城镇还完成了“行动规划”(Action Plan),以指导具体的保护工作。正是规划的存在,使得爱尔兰城垣保护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确保城垣得到科学保护。反观我国城垣保护,除被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部分城垣,已开始按照文物保护要求编制有文物保护规划外,其余城垣几乎均未编制有专项保护规划,而针对城垣遗产管理与修缮等的专项规划更是远远不足。建议未来应进一步加快城垣遗产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尤其突出环境保护、管理实施的相关内容。

3.2.4 强化保护合作,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爱尔兰城垣另一个成功经验就是政府主导的多样化保护合作,例如通过爱尔兰卫城联盟⑦(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工作,改变了各个城镇各自为政的保护局面。大多数城垣所限定的范围是城市的“历史核心”(Historic Core),与各时期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是当地人们历史记忆寄托的核心区。因此,城市的每个市民都是城垣“遗产社区”(Heritage Community)的一份子,城垣保护离开居民的广泛支持和参与是不可想象的。建议在我国城垣保护过程中,加大城市间、机构间的合作,采取多种途径和手段提高公众参与程度。

3.2.5 拓展利用思路,实现社会价值转化

爱尔兰城垣遗产的保护从早期关注城垣的物质载体逐渐发展至今更加注重遗产社会价值的转化,在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多样利用并最大限度的发挥社会价值。例如,将城垣的保护宣传工作与城垣所在城镇的中小学校课程设置相结合,联合开展“考古进校园”活动;为加强公众对城垣的了解,制定有“爱尔兰卫城公众认知活动计划”(Irish Walled Towns Public Awareness Campaign);将爱尔兰国家遗产周的最后一天作为“卫城日”(Walled Towns Day)等。这启示我们应让城垣遗产融入我们的公共生活,增进公众对城垣遗产的场所感、自豪感和认同感,形成共同保护城垣的良性循环;只有将城垣与现代社会的公众生活联系起来才能保持永续的活力。

注释:

①2012年10月22日,国家文物局对《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进行了更新,其中第十项为“中国明清城墙:兴城城墙(辽宁省兴城市)、南京城墙(江苏省南京市)、临海台州府城墙(浙江省临海市)、寿县城墙(安徽省寿县)、凤阳明中都皇城城墙(安徽省凤阳县)、荆州城墙(湖北省荆州市)、襄阳城墙(湖北省襄阳市)、西安城墙(陕西省西安市)”。

②根据爱尔兰《国家古迹法》,国家古迹的定义为:某些古迹或者遗存,附着在其上的历史、建筑、传统、艺术或考古价值,对其保护具有国家级重要性。国家古迹的本体及其周围环境都需要被谨慎的保护,国家古迹的时间范围从史前到20世纪。“国家古迹”是爱尔兰受到最高级别保护的古迹,其级别类似于我国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截止到2012年底,爱尔兰全国范围内仅有1000处国家古迹。

③“构筑物”在规划与发展法中的定义为其他一切地上或者地下一切建筑物、构筑物、发掘物、附属构筑物,这个概念和古迹的主要区别在于特指1700年之后的遗存。其中建筑遗产密集,整体风貌协调的区域被命名为建筑保护区(ACA),建筑保护区中的任何开发都需要申请规划许可。

④该部部长可以直接任命“国家在册建筑遗产名录”(NIAH)中的部分遗产使其成为“保护构筑物名录”(RPS),进而受到法律保护。依照《规划与发展法》第四章的规定,该部部长发布《给规划当局的建筑遗产保护导则》(Architectural Heritage Protection Guidelines for Planning Authorities)建立保护结构登录或除名的标准,地方政府设立的“保护构筑物名录”(RPS)一方面要沿袭往期规划中的名录,另一方面要接受该部部长审批。

⑤如2004年9月起施行的《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西安城墙保护条例》、2010年10月起施行的《河南省开封城墙保护条例》、《寿县古城墙保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⑥这些规划由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赞助,以地方政府作为规划的委托方,由一些具有资质的咨询、设计公司、大学等编制完成,爱尔兰卫城联盟(IWTN)及地方政府共同组织监督委员会在规划制定的各个阶段对编制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⑦爱尔兰卫城联盟(The Irish Walled Towns Network,IWTN)是爱尔兰城垣保护最重要的机构之一,是国家层面专项保护城垣机构的典型代表。该机构于2005年由爱尔兰共和国遗产议会(Heritage Council)为爱尔兰卫城城垣保护而授权成立的,同时爱尔兰卫城联盟也是欧洲卫城之友的成员组织。该机构目前在南北爱尔兰范围内共有23个城镇会员,其主要职责为敦促、指导成员城镇对城垣的保护、管理、提升的工作,执行爱尔兰遗产议会对城垣保护行动的专项财政支分配。

参考文献:

[1]阮仪三,王景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

[2]张松.城市文化遗产保护国际宪章与国内法规选编[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7.

[3]WIKIPEDIA.Medieval fortification.[EB/OL].(2016-4-23)http://en.wikipedia.org/wiki/Medieval_fortification.

[4]The Friends of Yorks Walls.[EB/OL].(2015-9-20) http://www.yorkwalls.org.uk/

[5]Derry city walls conservation plan[R]. Derry City Council, 2005,(10).

责任编辑:于向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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