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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街区保护公识性文献综述

2016-05-14吴建勇

中国名城 2016年5期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趋势

摘 要:以时间线索对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进行了梳理和分析,并就文物原则、历史界定、空间风貌、原真性等几个方面提出了既有认识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形成系统化、动态化、人本化、多元化是历史街区保护发展基本趋势的判断。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公识性;文献;趋势

Abstract:Understanding of the development of protection for domestic and historic districts are sorted and analyzed by time clues. And on several aspects of cultural principles, history defined space style, authenticity, the existing problems in understanding are put forward. Thus the historic district to protect the basic trend the formation is formed of a systematic, dynamic, people-oriented, diversified development.

Key words:historic district ; protection ; public awareness ; literature ; trend

中图分类号: C91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5-52(6)

在国内外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过程相继出现了诸多“公约”、“宣言”、“法规”(文章将该类文献统称为“公识性文献”),这些文献不仅是不同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主体反映,更在其后相关研究和实践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理析这些文献是研究历史街区保护史、建构保护学认知体系不可或缺的方面,而且对开展相关理论与实际问题研究有着积极意义。

1 认识发展

1.1 国际层面

受产业革命影响,城市空间的生成、发展方式从18世纪中后期开始发生了本质性的改变,这种改变到了19世纪中期开始通过建筑和城市空间两个层面有所显现。当人们开始意识到未来城市将极有可能越来越背离传统城市的发展状态,同时出于对新城市状态的“恐惧和不安”而产生的一种刻意保持“过去”的诉求时,历史空间的保护概念开始出现,当然这时还只限于建筑中的文物。

街区层面上的城市历史空间保护概念的首次提出则见诸于1933年的《雅典宪章》①第七条:“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这个“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并不着重于历史街区保护,甚至对保护的必要性和必然性没有基本的阐述,对历史空间的价值也仅限于“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第七条:第一点)”,简单的几条原则性建议也早就不适应后来的保护需求,但是街区级历史空间保护的概念,却由此确立。

国外对历史街区的普遍重视是在二战后,主要原因是:一方面当时很多国家面临战后城市重建的重任,新的城市规划和建设计划必然涉及到历史街区问题;另一方面19世纪末开始的建筑技术革命和相应规划建设理论的发展,此时已相对成熟,而战后重建任务的迫切性无疑为以工业化生产为前提的现代建筑技术和理论提供了广泛实践舞台,但是很快标榜功能的现代建筑却暴露出其致命的弊端——对城市个性及历史人文的破坏。

到了20世纪50年代后期,“系统理论”、“生态理论”等新的认知理论开始盛行,随着这些理论在城市相关问题研究中拓展,加之人们对建筑和城市认识的自身进步,该时期一股反思二战以来风靡的现代主义建筑理论及相应实践行为的思潮开始出现、一些建立在批判单纯功能主义基础之上的新的理论不断出现、谋求地域特征和本土文化风貌的建筑及城市发展理论日渐盛行,这一时期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有了更进一步认识,渐而发展成为一种在全世界发达国家积极展开的运动。其中,法国于1962年颁布的《马尔罗法令》②对当时欧洲很多国家历史街区保护的法规建设产生了巨大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并影响了1964年的《威尼斯宪章》③的出炉。

《威尼斯宪章》“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意味着世界范围内的共识已经形成”[1],它较之《雅典宪章》中的历史建筑概念有了进一步的拓展,对历史空间做了更为明确的界定,其中第一条明确定义:“历史古迹的要领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威尼斯宪章》将“文物保护的对象从个体的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2],这对于之后历史街区保护运动的发展意义巨大,因为历史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虽然关联,但却有着本质差异。但是这个纲领性文件在宗旨上却有今日的疑义:“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第三条)”,显然当时人们眼中的历史街区是具有艺术价值的文物,而其中绝大多数的内容都是建立在“文物”保护的基础之上。建筑具有静态性,但使用建筑的人却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纯粹文物原则并不适于这种变化。

《威尼斯宪章》之后,国际范围内关于历史街区保护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人们对历史空间保护范围及对象界定、保护手段及条件选择、保护目标和内容等均不断有新发展。期间陆续出现了几个与之相关的重要国际性文献,比如:1972年11月1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七届会议上通过的《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6年l1月26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上通过的《内罗毕建议》④;1977年12月建筑师及城市规划师国际会议发表的《马丘比丘宪章》。到了1987年的这些不断的认识发展有了集中体现,并形成新的国际性认识——《华盛顿宪章》⑤。

《华盛顿宪章》对《威尼斯宪章》有了进一步的补充⑥,对历史街区保护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文件首先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序言与定义:第一条)”,此条将历史街区的概念动态化,并指向了不断生成的新的城市历史;认为“为了更加卓有成效,对历史城镇和其它历史城区的保护应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完整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一条)”,将保护历史街区的目标从即定的“文物”拓展成城市发展中的需求和关系;“所要保存的特性包括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以及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原则和目标:第二条)”,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和价值扩大,明确包含了空间和文化两个层面的内涵;“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计划的成功起着重大的作用,应加以鼓励。历史城镇和城区的保护首先涉及它们周围的居民( 原则和目标:第四条)”,“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方法与手段:第一条)”,将保护的主体扩大,并将人与空间的关系纳入其中,从物态保护转向物与人的关系保护;“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方法与手段:第五条)”,将保护手段灵活化,并体现了保护与发展问题协调。《华盛顿宪章》直到今天其大部分内容依旧适用,并成为很多有关历史街区保护研究的参考。但是其作为《威尼斯宪章》的补充,依然把前者作为基本的原则:“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全面普及,以及经济全球化步伐的加剧,国际化与本土化、文化多样性保护成为热门话题,并延续至今。至此,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又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这时的历史街区保护已从“风貌保护”发展成为以风貌为基础的自然与文化生态保护,而保护历史街区的行为也已经从国家的内部工作变成世界范围内的协作工作,进而不断推动新的保护理论出现和实践行为发生。这一时期有关“乡土建筑”保护的概念开始被广泛的关注,“它被看作是人类社会一项有特色和魅力的产品。……它是人类的作品,也是时间的产物。这些传统而和谐的建筑遗产构成了人类自身存在的核心。……乡土建筑是传统和自然的居住方式。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包括了必要的改变以及针对社会与环境限制而进行的不断调整。”[3],乡土建筑的概念要比之前的历史建筑概念更为宽泛,它基于产生的必然性,而非“历史”的界定条件,当然在广义上也包含这一条件,由此它也可以被看做是历史空间保护的认识拓展。同时,关于历史空间保护的范围、“变”与“保持”的认识也在发展,2005年10月21日于中国西安通过的《西安宣言》⑦体现了人们在“环境对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重要性的贡献”方面的认识发展。认为“环境,即作为或构成其重要性和独特性的组成部分。……还包括与自然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并提出“掌控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西安宣言》实际上将历史空间保护扩展为一种有关空间行为发生条件保护的动态认识。

综上,历史街区保护某种程度上源自我们走向现代建筑及城市发展过程中的“文化留影”,但很快却在我们对自身文化的悲悯和担忧中获得广泛认同,并由原先的建筑保护,日趋演化成一个如何协调城市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复杂概念和系统工程。

1.2 国内方面

解放前,长期的外侵内乱致使整个国家对城市历史空间基本处于无暇顾及的状态。此外,当时中国城市整体上依然延续传统建设发展模式,保护的意识和迫切性也不强烈。但是依然有少量的研究团体在关注中国的古建,如梁思成等人组建的营造法社。

建国初始,尽管有学者提出历史街区的保护问题,但是由于当时的实际国情和之后近30年的历史因故,中国多数历史文化古城非但不被重视,而且在城市的发展进程中屡遭破坏,与这一现实相对应的是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的理论研究长期停滞不前,直到八十年代初,这一现状才开始得到改变。

在我国,近似“历史街区保护”的概念首见于1981年12月《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特别对集中反映历史文化的老城区……更要采取有效措施, ……”⑧,并与1982年11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⑨中“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所体现:“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门报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第二章:第八条)”。而“历史街区”一词的正式提出则见于1985年5月建设部城市规划司建议设立“历史性传统街区”的相关文件,并在1986年4月《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报告的通知》中予以明确:“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现状格局和风貌应保留着历史特色,并具有一定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对一些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能较完整地体现出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的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寨等,也应予以保护”。至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街区保护”得到更近一步的明确和界定,其中第十四条正式将历史街区列入不可移动文物范畴,并作出如下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目前,国内历史街区保护总体依据两部法规: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8年4月2日国务院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条例》规定:“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第七条:第四点)”。

国内历史街区保护理论的研究开始“大量”出现是在90年代后:首先,长期的经济发展为历史街区保护奠定了物质基础;其次,长期的对外交流加速了国内对这方面问题的重视,也使国内理论研究的认识水平不断提高;第三,新的城市建设浪潮,对历史街区及城市地域文化产生了新的威胁和破坏。

到了本世纪,新的批判过去有关历史街区保护错误做法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出现⑩。同此,一些新的历史街区保护观念开始出现。

概而言之“我国对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初始于对文物建筑的保护,然后发展成为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后来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历史街区保护的内容,形成重心转向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多层次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4]

2 有待商榷的方面

2.1 关于“文物原则”

尽管今天越多越多的人对历史街区的认识有别于文物建筑,但是落实到保护原则和方法,第一遵循的依旧是文物。这一点从历次国际性“宪章”中都有所体现。即便是华盛顿宪章保护方法有了更为灵活的体现,但是其方法第二条依旧明确提出:“在采纳任何保护规划之前,应根据本宪章和威尼斯宪章的原则和目的开展必要的保护活动”,即认为《威尼斯宪章》在原则上的适用性。

而中国一直采取的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并以“文物”法规和条例予以实施。所以用文物思维勘定历史街区并实施保护一直占据主导。而国内的这一原则在执行时往往由于人的因素而难于支持“一切有效的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无论多么微不足道,都对整体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5],因为文物法中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意义”,如果不具备“特别丰富”和“重大性”怎么办?此外,这两个界定词作何解?又有很大的弹性空间。《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七条第四点中“或者能够集中反映本地区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本地区”、“特色”同样也有弹性的解读空间。因此依据目前的相关法规,中国很多城市的历史空间可以“合法”的从其版图上消失。

2.2 关于“历史”的界定

虽然《华盛顿宪章》提出“所有城市社区,不论是长期逐渐发展起来的,还是有意创建的,都是历史上各种各样的社会的表现”,但这样做具有操作上的难度,因为依此,城市将陷入只建不拆的状态,而保护的负担亦会随着城市发展而增加。所以人们在确立历史街区保护对象时更多的则依据“年代”和“风貌”这两个加强操作性的界定条件。但是保护行为的发生必然有其具体的时间节点,客观上讲在这个时间节点之前的城市空间现状都是真实发生的历史,任何跳跃其中一个历史阶段的、人为甄别保护对象的行为,都是对空间现实“原真性”的破坏,而如此则陷入了保护与不保护的逻辑悖论。

在我国,“建国前后”是通常情况下采用的“历史”标尺。但是依此界定,建国后至改革开放初,这段中国现代历史中非常特殊、同样也创造出独特时代风格的城市进度则极有可能被排除在外。而建国后多数城市是在原有基础上通过长期利用、改造和新建发展至今,如果在保护中无视这段历史,将意味着丢失城市今日与其建国前的因果关联。如果城市的“历史进程的原真性”[6]都丢失了,其历史街区保护又何来历史信息的完整性?而一旦确立建国后这段历史需要保护,却面临着另一个尴尬的命题:依据怎样的原则确立保护的具体对象。

2.3 关于“风貌”控制

前述所有宪章都是首先基于空间物质状态风貌的基础之上,尽管其中的有些文件开始关注“表明这种特征的一切物质的和精神的组成部分”[7],但是空间物质状态依然是所有保护的第一出发点,即第一性,这就带来了一些问题:要想保护好历史街区的空间风貌,最大限度的保持原貌最为合适,而要想更好的体现出历史街区与人的关系,那么随时代发展不断改造空间就成为必然,二者虽然可以通过“保持差异”来有机统一,但是本质上却是相右的,因为前者带来的必然是相对于生活需求的不便,后者必然带来原有信息的丢失或放弃。事实上,在中国很多城市曾经或正在发生如此矛盾:有些城市历史街区保护完全不顾及街区与人的需求关系,要么极端的将人从街区的中居住结构中“清除”,把街区变成“博物馆”或者“商街”;要么则是街区民众迫于无奈而自发的搬出街区,致使街区老龄化、无人化。

2.4 何为“原真性”

上述方面之所存在存在认识上困境,则与保护工作的宗旨——即保护历史信息的“原真性”有很大关联。

在国内外有关城市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过程中,保护“原真性”作为基本共识已久,但“何为原真”、“如何体现原真”则一直存在争议,早在19世纪,关于原真性保护就有两个截然相反的观点:一是以英国约翰·拉斯金(John Ruskin,1819年~1900年)为代表的反干预理论(保存式保护);二是以法国的厄杰纳·维奥莱-勒-丢克(Eugène Viollet-le-Duc,1814年~1879年)为代表的可干预理论(保护式保护)[8]。此后关于这方面的认识一直没有一个国际公认的概念,比如《威尼斯宪章》中提出:“当传统技术被证明为不适用时,可采用任何经科学数据和经验证明为有效的现代建筑及保护技术来加固古迹(第十条)。缺失部分的修补必须与整体保持和谐,但同时须区别于原作,以使修复不歪曲其艺术或历史见证(第十二条)。任何添加均不允许,除非它们不致于贬低该建筑物的有趣部分、传统环境、布局平衡及其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第十三条)。”而华盛顿宪章虽然提出:“任何危及上述特性的威胁,都将损害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真实性。(原则和目标:第一条第五点)”但又认为“在进行任何治理之前,应对该地区的现状作出全面的记录。(方法和手段 第一条)”,即认为可以改变,“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但何为与周围环境和谐,却是一个不确定的条件。而在《西安宣言》中虽指出“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环境的变化应得到掌控,以保持其文化重要性和独特性。”但也认为“并不一定需要对任何变化都加以防止或阻止。”

上述的“原真性”在空间风貌保护与满足街区人群不断提高的物质生活需求的关系处理中的争议性就更大 。尽管大家都认为保护与发展关系要协调处理,但问题是允许改变空间的尺度原则并不确定。而在我国,近十年来由此而引发的讨论更是历史街区保护研究中的热点。此外,空间与人需求关系,以及由此导致的街区历史上自身风貌的不断随时代而改变的“原真性”是否需要保护?则更具有争议性。

3 展望

3.1 基本趋势

由上,则可对历史街区保护发展形成如下判析。

系统化。包含四个方面,一是基于城市整体系统条件与关系,将历史街区保护纳入其中统筹发展规划,目的是为了保障其作为“街区”机能的正常运转和价值发挥。二是把历史街区的建筑、环境、人等因素整合成一个有机关联的城市分子系统,将空间保护要求与人居生活需求关系协调考量。三是尊重城市生态系统的“一元二化”[9]属性,将物质生态系统保护与人文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来考量。四是放在文化的整体保护与发展中考虑,实现物质文化与非物质文化的协调保护与发展。

动态化。要想实现历史街区系统化保护就必须尊重它和城市动态化发展的现实和系统属性。其中尊重已经发生的所有历史和满足发展需求是动态化保护的两个基本出发点。这将意味着历史街区保护不能局限于特定的历史和风貌条件,而必须将“利用”与“更新”纳入到保护认知范畴,它应当是一个尊重历史真实发生和纵向延续性(原则)、基于现实发展(条件)、允许适应时代改变(方法)、文化不断积淀与焕新(目的)的过程。

多元化。不仅包含保护手段的多元化、也包含保护对象及目标等方面的多元化。如果说前两种发展趋势必然导致保护问题越来越复杂,那么多元化则是应对这种复杂化并推动认识不断发展的必然选择。这对于有着不同发展境遇和现实状况的历史街区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当我们没有一种通治百病的药时,对症下药才是唯一正确的选择。

3.2 国内需要

在我国,上述发展还必须基于一个重要保障:法制建设。前述所提的文物原则、历史界定、空间风貌、原真性保护等方面问题,在当下国内之所以表现的尤其突出,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对历史街区这类特殊“文物”的保护法制建设存在太多不完善的地方。解释空间太大、对建国后历史保护的立法疏忽、对政府相关职责和不当行为处罚不明确等等问题不解决好,国内历史街区乃至所有文化遗产保护就无切实保障。

此外,历史街区保护是个专业强、周期性长、涉及面广泛的系统工程,但很显然国内现有组织实施体系、专业及行政服务能力、人才条件等等尚不能满足这些保护需要,也很难适应上述的发展趋势。由此,确保专业人才或机构在专业实务决策作用、形成专业及行政机构的合理分工与协作机制、加强专业人才培养等是我国开展历史街区保护亟待引起重视的方面。

4 结论

历史街区保护是个动态发展的概念。它大致经历了由建筑单位保护到片区保护再到系统(城市)保护、由文物保护到文化保护、由静态保护(谋求过去)到发展式保护(接纳现代)的认识发展过程。在此过程中,为什么要保护,什么样的历史、空间需要保护,用什么手段保护,达到什么样的保护程度和目的一直是困扰并推动历史街区保护认知发展的主要方面。

综合来看历史街区保护总体呈现出系统化、动态化、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就中国国情而言,加强相关法制建设和保护体制改革,建立“专业”及“行政”合理关系,实现各自作用的发挥,是文化保护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为江苏省淮安市科技局资助项目“整合型淮安里运河文化遗产廊道保护与开发模型研究”(编号:HAS 2012084)。)

注释:

①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学会在雅典制定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

②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令》

③又称《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于1964年5月在威尼斯通过,是首部专门针对古建保护和修复的国际纲领性文件。

④又称《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

⑤又称《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全体大会第八届会议于1987年10月在华盛顿通过。

⑥见《华盛顿宪章》“序言与定义”第二条。

⑦即《保护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的环境》.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5届大会于2005年10月21日在西安通过。

⑧1981年12月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 1982年2月,国务院以《批转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等部门关于保护我国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的通知》形式作了批示。

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十一号公布施行。

⑩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的不断发展,另一方面则是原先一些保护实例经过一段时间检验,暴露出一些问题。此外,由于1990年代的开发破坏,到本世纪前后,很多城市开始意识到原先的失误,逐又迅速兴起“复古”建设。

笔者认为这是自“历史街区保护”概念提出以来,推动人们对历史街区保护认识发展的核心议题,也是推动历史街区保护与建筑文物保护相区别化认识的主要构因。

参考文献:

[1]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规划[Z].转引自中国建筑学会官网(旧版).2004年11月16日.

[2]同上.

[3]乡土建筑遗产宪章[Z].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第12届大会于1999年10月在墨西哥通过.

[4]阮仪三,孙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J].城市规划.2001(25)10:25.

[5]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Z].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十四条.

[6]阮仪三.历史街区的保护及规划[J].城市规划汇刊.2000(2):46.

[7]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Z].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十九届会议于1976年11月26日在内罗毕通过.

[8]阮仪三,李红艳.原真性视角下的中国建筑遗产保护[J].华中建筑.2008(26)4:144.

[9]吴建勇,张洪艳.基于综合目标评价需要的城市生态系统再认识[J].科技管理研究.2009,202(29):94-96.

责任编辑:王凌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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