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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供证据的审查补强

2016-05-14胡波杨帆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则

胡波 杨帆

从制度到实践,口供在古代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被强调到无以复加的程度。“赃证”仅仅是获取和印证口供的辅助手段,孤供可以定罪,而无供情况下则通常只能办成“悬案”或“疑案”。相应的,为了获取口供,包括刑讯在内的各种物理或精神强制手段成为审讯中不可或缺的要素。随着时代的发展,遏制非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一度成为法治国家的标志,与此而来的则是对“口供”证明能力和证明力的理性对待。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法律的明确规定以及司法人员对口供认识的变化和运用时的谨慎作法,无疑表明我国的刑事诉讼正朝着文明法治的方向迈进。然而,由于刑事诉讼是围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展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犯罪行为的有无,犯罪进程的发展最为了解,在个案审查中如何评判口供的作用以及采取何种应对方式,无疑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案例介绍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9日7时30分许,犯罪嫌疑人莫某到某市某区治安里34号被害人陈某的家中。同日8时15分许,屋内传来被害人陈某“救命”的声音。至8时30分许,被害人陈某的儿子赶到家中,发现家中门窗紧闭,屋内弥漫刺鼻的辣椒水味道,陈某躺在大厅的地板上,胸前的衣服上有血迹,嘴角有血,已经没有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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