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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淘宝账号虚构订单骗取贷款的行为定性

2016-05-14张宝

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 2016年5期

张宝

一、基本案情[1]

被告人纪某某系郭某某经营的“杭州苍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苍迪公司)员工,其工作职责为利用淘宝账号为“l***”的个人店铺为苍迪公司旗下一家天猫店铺提供售后服务(但不包括淘宝订单贷款),并使用郭某某给予的淘宝、支付宝账号及密码。2014年10月21下午,被告人纪某某因对郭某某不满,伙同朱某某、张某某雇佣他人进行恶意刷单,意图使该网店被淘宝查封。尔后因刷单产生虚构订单,被告人纪某某又使用该网店的支付宝账号l***@163.com,依据虚构的订单申请获得淘宝订单贷款45800元,后因连续退单原因,实际贷得人民币32000元。同日,郭某某又往该账号存入现金7000元。同年10月22日,被告人纪某某将该支付宝账号内的20000元转入朱某某的支付宝账号,将剩余的19000元转入张某某的银行卡,并予以挥霍、还债等。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纪某成立盗窃罪。原因在于:其一,纪某利用订单从淘宝获取贷款行为本身并不构成犯罪,贷款所得款项打入支付宝后即应归苍迪公司所有,纪某本身并无实际处置权,但其却在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上述款项,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二,纪某将郭某存入支付宝账号的7000元现金恶意转走并予以挥霍,也是典型的窃取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纪某成立职务侵占罪,理由在于,纪某系苍迪公司员工,具有主管、经手、管理苍迪公司支付宝账号内财物的职权与便利,其却利用该种职务便利,将苍迪公司财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因此完全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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