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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额

2016-05-05何方璐

速读·中旬 2016年5期
关键词:缺陷

何方璐

摘 要:通过对我国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法律规定的认识,同时以国际海事组织通过《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的修改内容为参考,提出对其修改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责任限额;雅典公约;缺陷

一、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规定

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适用范围为国际、沿海旅客运输,即江海、海江之间的直达旅客运输。可见其适用范围不同于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同》,扩大到中国国内港口间的运输。

但本章适用中,第117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因此,在对于海上旅客运输责任限额的法律适用,国内和国际运输有着区别:

1.国际上的海上旅客运输适用海商法117的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

2.国内的海上旅客运输则适用于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的,即1994年施行的《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其第三条中规定:

(1)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0000元人民币。

(2)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00元人民币;

(3)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200元人民币;

(4)本款第(1)项、第(2)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千克不超过20元人民币。

二、《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2002年,在国际海事组织第十三次外交大会上,终于通过了《国际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雅典公约2002年议定书》,其对于责任限额修改的主要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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