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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未成年人家暴预防与诉权保护

2016-05-04吴菲

理论观察 2016年4期

吴菲

[摘 要]我国《反家庭暴力法》已出台,但因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的特殊性,在处理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中首先要理清反家庭暴力立法的基础,明确当父母监护缺失的情况下国家监护职能应启动。但在协调家庭监护功能与国家职能过程中目前针对儿童家庭暴力案件仍存在审理机制不对口,特殊诉讼程序缺失,儿童家暴联动预防机制不成熟等问题,希望通过本文论证寻求进一步细化家庭暴力案件预防处置措施。

[关键词]家庭暴力;未成年人;诉权保护;国家监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4 — 0090 — 02

一国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是社会对未成年人群体最基本的保护。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一面是农村大量留守儿童生活在“父母监管缺失”状态下,另一面则是城市儿童遭受家庭暴力日趋严重的趋势,尤其是屡屡见诸报端的父母虐待儿童致死案件更是显现出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侵害的严重性。2016年3月1日在我国正式施行的《反家庭暴力法》首次立法明确家庭暴力的处置方式,为预防未成年人家暴侵害案件和保障未成年人诉权提供了基本的制度设置。但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案件时仍存在着诸多特殊性,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权益保护有其自身特点,新出台的《反家庭暴力法》要破解未成年人家暴诉讼案件中的起诉难、举证难、认定难等问题还有许多亟待论证的问题。

一、对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利益保护存在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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