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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层股权结构对我国公司法的启示

2016-05-04夏小文

理论观察 2016年4期

夏小文

[摘 要]公司的股权结构与公司内部的的治理制度密切相关。公司股东为了维护自身的权益,希望自己能够尽可能地掌握公司的控制权。而来源于美国的双层股权结构这种制度是掌控公司权利的有利手段,在欧洲的公司治理领域得到广泛的应用。前段时间马云的阿里巴巴公司在美国上市,在国内公司法治理领域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但是双层股权结构并非有利无弊,它的存在和发展也必须要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作为保障。当前我国国企改革遇到困境,双层股权结构在我国能否适用还有待考虑。

[关键词]阿里巴巴;双层股权结构;上市公司;国企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4 — 0086 — 02

公司治理的双重股权结构,简单地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发行A、B两种拥有不同投票权的股票,A种股票为普通股,但是B种股票拥有的投票权为A种的十倍甚至更多,此种制度的目的在于打破公司股东内部一股一权的约束,从而部分股东可以掌控公司的控制权。目前我国的《公司法》和《证券法》都没有引入双重股权结构的相关规定。

一、阿里巴巴美国上市事件回顾

阿里巴巴公司在中国成立,马云在治理公司之初,一直是运用类似于投行、咨询公司的“高级合伙人”体系。这种合伙只是一种执行事务的合伙,而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承担连带责任类型的合伙。阿里巴巴在其成长的14年里面为了扩大规模发展生产,不断增发新股,因而创始人的股权也就被稀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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