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权介入行政处罚实施权的价值正当性分析
2016-05-04宋宁婕
理论观察 2016年4期
关键词:价值
宋宁婕
[摘 要]《行政处罚法》实施以来发挥了良好法治作用,但在实施主体上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以价值正当性分析入手,从人权、权力制衡、法治国、程序正义和国外法律实践等方面论述司法权介入到行政处罚实施权的合理性,以期提高行政处罚的实施水平,完善依法行政。
[关键词]行政处罚实施权;司法权;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6)04 — 0081 — 03
经过近几十年的发展,我国行政部门法取得了较大发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相继制定出台,其中《行政处罚法》自颁布施行以来总体上取得了良好法治效果,对制裁行政违法行为,规范行政处罚程序,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巨大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从长远看,对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机关应不再仅是行政机关及其授权组织,法院等司法主体成为行政处罚制裁机构有其价值必要性,有利于行政法治的实现,提高行政处罚的法治水平。
一、当下我国行政处罚实施存在的问题
行政处罚权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如何罚,怎么罚掌握在行政主体手中,行政处罚实施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实施主体过分分散。《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和其授权组织拥有行政处罚权,同时又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因此不仅是行政机关,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甚至政府组建的临时性综合机构、高校、图书馆等等都拥有了一定的处罚权,处罚名目五花八门,依据形态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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