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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2016-04-25仵希亮

甘肃理论学刊 2016年2期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

仵希亮

(河南师范大学 公共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河南 新乡 453007)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仵希亮

(河南师范大学公共政策与社会管理创新研究中心,河南新乡453007)

[摘要]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属于企业利益相关者治理结构的理论基础上,阐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来发展有股份化发展方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中国的国情特点决定其避免不了异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更多行业的合作社、合作制企业参与进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重视合作社企业家的作用。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

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可为农民提供农业技术服务和市场销售信息,同时还能以农民为主体顺应外在市场变化的需要,适时调整自身发展策略,积极调整种养结构以更灵活应对市场经济。更重要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在政府与农民之间架起一座的桥梁,政府的决策更多地听到来自农民的声音,政府的惠民措施更好地到达农民身边。

之前对于农民合作社的研究大多是从产权进行研究,这个范围比较宽泛,而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过多年的发展,而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范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利益相关者方面进行研究的不多。这里是以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寻找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发展的股份制方向和合作制企业空间,并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作社企业家问题。

一、利益相关者相关理论

(一)从“股东至上”到“利益相关者”

与“利益相关者”企业相对应的是传统的“股东至上”企业,如今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仍是把企业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赋予企业股东,但现今在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中,传统的股东利益被逐渐弱化,企业非股东参与者的利益主张不断得到支持。美国有29个州立法支持董事会决策时将雇员、债权人、供应商、顾客和当地公众等非股东参与者的利益纳入考虑范围。非股东相关者的利益主张逐渐被美国法庭所接受[1]2-3。在日本,人们广泛认为,企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组织,而且也是一个管理者与员工有机结合的社会统一体,全体董事会成员不仅仅要维护股东们的利益,而且也要维护企业员工的利益,对员工们负责。1976年德国通过共同决策法,规定大企业必须建立由同等人数的劳动者和出资者的代表构成的监事会,为企业制定重大的政策。德国公司员工通过选举员工代表进入监事会和董事会参与公司治理。

“股东至上”企业行使的是一种资本雇佣劳动的单边治理,但单边治理中由于不完全信息和资产专用性的存在而产生敲竹杠问题,为防止敲竹杠行为,防止交易者减少专用性投资,防止生产效率的损失、生产成本的上升,“利益相关者”企业存在就是必然[2]17-19。从“股东至上”企业到“利益相关者”企业,企业的结构发生如下变化:

图 1 企业治理结构变化图

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理论比较上来讲,委托——代理理论观点是为使企业获得最大的效益,应该使物资资本的投资者(股东)成为委托人,由他们监督代理人的投入,因为这些股东最有积极性这样做,企业运营的结果是股东获得剩余收益,其他的投入者在边际上获得正常的或市场竞争性的收益[3]65-91。而利益相关者理论则是考虑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融合,既激发物质资本的作用,又发挥更为重要的人力资本的激励作用。

(二)利益相关者

从企业目标考虑认为,利益相关者是能够影响组织目标实现或者能够为组织目标实现所影响的人或集团。从相互关系角度认为利益相关者与某个组织有着一些合法的、长期的和稳定的关系,如交易关系、营销活动及道德责任。从风险承担来讲,利益相关者在企业中投入了一些实物资本、人力资本、金融资本等一些有意义的价值物,并因此承担了一些风险,或者说,他们为企业活动而承担风险,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或者企业活动享有或者主张所有权、权利或利益。

由此可见,利益相关者对企业来讲,是企业所经常打交道与之关联的组织或人物,企业的利益融合于利益相关者之中,企业利益是相关者利益的综合考虑。企业未来的发展是需要与利益相关者交际、协商,使企业自身处于一个良好的可持续发展环境中。传统企业以资本投入的股东利益为考虑,如今日益融入了劳力、技术等各种人力资本,在利益分配中要考虑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各自的价值。传统的“股东至上”企业仅关注经济一个方面,“利益相关者”企业则是上升到整个社会层面,企业是社会的,在承担经济责任的基础之上还分层次承担着法律责任、伦理责任、慈善责任[4]497-505。企业利益相关者从企业内部来讲,包括股东、经理、生产者,从企业外部来讲,利益相关者则是债权人、供应商、消费者、竞争者、政府、社区及其他组织。这些利益相关者也有层次结构,从近到远地与企业有着紧密的联系。

(三)利益相关者所依托的企业治理结构

从“股东至上”到“利益相关者”的演变中,基于企业治理结构中激励机制、监督机制、决策机制的通盘考虑,对于企业的治理结构还有不同类型的划分,一般通常认为企业治理结构有四种形式:股东主导治理机构,经理主导治理结构,生产者主导治理结构,共同治理结构[5]。共同治理结构是企业治理的趋势,这改变了股东、经理、生产者治理的单一局面,更多考虑了利益相关者。

表1 企业治理结构的一般类型

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思考

(一)重新看待当今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化发展的倾向

应瑞瑶(2002)通过对于江苏75家农民专业协会考察,按照合作社的原则逐个分析,发现没有一家符合合作社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呈现不规范现象,应瑞瑶称之为合作社的异化[6]69-75。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如此,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以前协会的基础上发展过来,也承袭了这些协会的异化特征。新建立起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更没有经验,更加不符合合作社的规范。这种名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发展,是农民适应中国现实的考虑,他们经过上世纪五六十年代的合作化运动,后又经过八十年代的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制度变革,中国农民是最聪明的,他们在国家制度变迁中,有自己的发展路径依赖,以潜在的规则(比如乡规民约)来生产、生活。浩浩荡荡的国家制度的变迁也未能打破农民自己的变迁路径,农民依然遵守自己对路径变迁的选择,他们在生产中进行合作,但保持与一定法律原则的距离,不是以法律条条框框来圈自己的行为。中国目前仍然是处在工业化进程当中,在目前的社会变革中,对于合作的认识往往所讲的是形式,社会处处呈现的是一种自利,而不讲求群体之间的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法律制度上是提前立法,规范了未来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方向。现实中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各自目的和发起人的各自的想法而组建起来,它们有许多为能人主导、企业挂靠,农民专业合作社流于形式,外是合作社旗号,而内部运作却是个人独资、股份制的实质。

从企业的治理结构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单单是生产者主导的治理结构,而是融合了股东、经理、生产者等的各方的利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是多种身份的融合,股东、经理、生产者也往往是同一批人。从资金考虑,从“一人一股”到适当地对部分成员增加多股的考虑,这也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分利用资金,以适当多的股份吸引管理者更加积极地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股份合作制发展的倾向[7],这也是组织的治理结构的融合,在合作制中融入了股份制,结合成了股份合作制。这种体制融合了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双重优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加趋向于综合的治理结构。未来世界的发展,组织治理结构愈加呈现融合和综合,股份公司愈来融入合作制的成份,合作社愈融入股份制的成份,公司与合作社的界限愈加不明显。后工业时代的到来,传统的官僚制组织向合作制组织发展[8],合作治理是未来组织的特征,组织结构呈现网络化。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处在这新旧交替的时代,中国正处在工业化时代,未来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股份化倾向还将有一段时间的发展。

(二)扩展合作制的发展空间,营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环境

合作制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所独特具有,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说起,广义的合作经济组织还包含各种农民协会,它们虽然属于民间社团,但仍被认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范畴,农民协会中的治理是典型的合作制结构。除此之外,目前企业中的公司也不同程度地掺进了合作制的成份,后工业化的公司更多考虑股东、经理、雇员等各方的利益。公司在发展中已经不能单单地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考虑,公司同时也是社会的企业,需担负社会责任。股份制公司向合作制方向的发展,也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参考。目前如对一些工商业股份制公司进行改造,可以拓展出更多的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许多行业上的所形成的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创造了一个发展环境,合作的社会是广泛的合作制组织参与的社会。

在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外,还存在着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但目前这两大机构政府色彩浓厚,已失去了合作制的含义,与此同时民间还存在着供应合作社、消费合作社、保险合作社、医疗合作社、住房合作社的萌芽,这些合作社被以不同名目被登记,还有许多没有被政府登记。目前,这些合作社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调整范围比较窄[9],不能覆盖所有这些合作社类型,而我们国家也没有合作社基本法,导致这些合作社一直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这些潜在的合作社共同发挥作用。以此,扩展合作社的发展空间,制定合作社基本法对这些合作社进行调整成了当务之急,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更多行业的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共同发展的环境。

进一步,政府从单纯推出各种各样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补贴各种农民专业合作社,到重新认识目前企业类型的多样性,重新考虑非农行业中的合作制企业类型。目前在工商业行业中还有许多分散经营者,政府出于集约化经营的角度,鼓励公司化经营,并要求企业要有一定的经营资质的规模。相比较分散经营者大多是个人或小公司,他们获得不到政府的经营权,他们的经营受到很大的制约限制。而实际上操作中,某些上规模的公司是靠出卖经营权收取管理费,而分散经营者却承担起公司具体运营业务,比如出租车经营、客车运营及建筑承包商都是许多挂靠经营者,他们按合作社属性来看,都具有典型的股权分散性,但基于目前的法律缺陷,他们只能挂靠于大公司之下,靠向大公司缴纳管理费来取得进入市场的身份。中国发展现代化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类型的多样性,并鼓励合作制类型的企业的建立,鼓励分散经营者以合作制来结成合作社或合作制企业。一个相互信任的社会和一个讲求合作、普遍合作的文化,一个历经实践、广为实践的合作制企业结构模式能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来更多的动力。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重视合作社企业家的作用

企业家有着超凡的能力,有着追逐利润的动力。合理发挥企业家在企业中的动力,给企业家在企业中发挥才能的环境,是企业持续发展的关键。农民专业合作社也是如此,离开不了合作社企业家。建立合作社的可能性不会自发地转变成现实性,没有合作社企业家就不会合作社。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不是风险而是不确定性,合作社带头人的驾驭市场不确定性的能力成为决定合作社成败的关键。而目前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并不一致,这是阻碍合作社企业家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10]。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就必须为优秀的合作社带头人和核心人员创造制度条件,强化激励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重视民主治理的合作制制度基础之上,更需要建立激励企业家的机制。调用企业家人力资本必须给予企业家才能合理的定价,并根据市场的原则来做交换。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人力资本上除了考虑“一人一票”的民主表决,更需要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家才能发挥所需要的激励要素,农民专业合作社要赋予合作社企业家一定的权力,使权力不异化为个人专断,也不使代理人脱离了代理,不受监督。农民专业合作社中的分散股份要防止管理者权力的滥用。在合作社企业家权力机制完善基础上,充分行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于生产者的人力资本的重视不否认对合作社企业家人力资本同样的重视,不使合作社企业家的短缺成为束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原因。

三、结束语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梳理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治理结构的重新认识,未来的企业治理结构愈加考虑更多方的利益参与,从传统的股东至上到如今利益相关者的加入,企业治理结构迈向共同治理结构。对于传统的合作社的认识是一种生产者单方治理,而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企业类型在未来发展中具有非常大的生命力。目前在市场经济中,在中国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农民专业合作社考虑了所有者、管理者和雇员等多方利益,把所有者、管理者、雇员融为了一体,在制度设计上是完美无缺。但从中国目前所处的发展阶段来看,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实际运营上容易被能人、龙头企业主导,偏离了合作制的主旨,更不符合合作社原则。以传统的观点看来,以合作社原则所发展合作社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不能拘泥于此,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内部治理结构上有灵活安排,农民专业合作社趋向股份化方向发展,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中,股份制的色彩会越来越浓,直到后工业时代的到来,人们则会增加合作制的比重。

人类历史的发展是人民群众的自我创造,在一定环境中,如不按照当时的现实考虑出发,一味地以法律条文相套于组织发展之上,农民不会按既定发展路径来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也是如此,它是在当前经济社会的环境下和国家法律制度的双重限定下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向合作制发展是个长期过程,这期间还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发展环境,需要更多行业的合作社、合作制企业参与进来。未来的公司的发展与合作社的发展是趋同于同一个治理结构,两者越来越具有相似性,那就是以利益相关者为考虑的共同治理结构的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也是如此,趋向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参考文献:

[1]江若玫,靳云汇.企业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应用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张立君.论企业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3]Donaldson,T·& Preston,L·E.The stakeholder theory of the corporation:Concepts,evidence,and implications.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1995,20(1).

[4]Archie B.Carroll,“A Three-Dimensional Conceptual Model of Corporate Social Performance”,Academy of Management Review (Vol.4,No.4,1979).

[5]金秀琴.论合作社的治理结构[J].黑龙江省政府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6]应瑞瑶.合作社的异化和异化的合作社——兼论中国农业合作社的定位[J].江海学刊,2002,(6).

[7]蒋玉珉.当前合作运动的特征[J].世界经济,1998,(5).

[8]张康之.合作制组织及其治理功能[J].中共宁波省委党校学报.2009,(1).

[9]晋入勤.合作社治理结构研究——公司治理机构理论的演绎[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4).

[10]田晓晖.合作社中企业家才能激励机制创新的思考[J].商场现代化,2008,(17)

[责任编辑:马莉]

[中图分类号]C912.8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307(2016)02-0079-04

[作者简介]仵希亮(1978-),河南周口人,河南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从事农业与农村社会发展研究。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欠发达地区农民合作扶贫模式研究”(14CGL027)、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社会资本、组织结构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发展研究”(13YJC790135)、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社会伦理之下的中国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013CJJ086)、河南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团队“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社会管理创新研究”支持项目(2012-CXTD-07)的阶段性成果。

[收稿日期]2015-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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