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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对当代法医学鉴定的启示

2016-04-17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法医学杂志 2016年2期
关键词:古代

冯 雪(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我国古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对当代法医学鉴定的启示

冯雪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法医史;古代;尸体检验;鉴定文书

我国古代关于法医学尸体检验的记载最早可追溯到公元前一千年左右的春秋战国时期[1],受历史条件的影响,古代的尸体检验仅限于尸表检查,从事检验的人员一般是官吏而不是大夫,但这并不影响古代司法体制对于尸体检验的重视。宋慈在《洗冤集录》中写道“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莫重于检验”可以概括出尸体检验的重要性。不仅如此,古人在尸体检验过程中积累了很多经典的方法,很多沿用至今。同时,尸体检验文书也很有特色,北宋以后,历代都有明文规定的验尸格式,宋代有验状和验尸格目,元代有检尸法式和初复检尸体式,清代的尸格和尸图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以后。民国初期颁布的《刑事诉讼律》和《解剖规则》是现代法医学诞生的标志,之后发展出很多分支,法医病理学作为经典分支,其尸体解剖比尸表检查更加准确与科学,但由于其受限于当代医学的发展,一直难有明显的突破。本文重新梳理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尸体检验制度,以期对当代法医学的发展有所启示。

1 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及鉴定文书

1.1不同时期的法医学尸体检验

1.1.1秦汉时期

古代医学名著《黄帝内经》云:“夫八尺之士,皮肉在此,外可度量切循而得之,其死,可解剖视之。”[2]《史记》中《扁鹊仓公列传》所载“上古之时,医有俞跗,……割皮解肌,诀脉结筋,搦髓脑,揲荒爪幕,湔浣肠胃,漱涤五藏,炼精易形”以及黄帝时名医岐伯“内考五脏六腑”,都表明我国古代已有解剖思想。

秦代检验尸体的人员为令史、医生、隶臣、隶妾。战国末期官署设有“令史”一职,专门从事尸体检验和活体检验,同时负责现场勘验、捉拿罪犯。医生参与疾病有关的活体检验和物证检验。在检验官验尸时,由奴隶配合处理尸体、丈量现场等。男性奴隶又称隶臣,女性奴隶称隶妾。隶妾是经产的妇女,负责对女性活体下部检验。在秦简《封诊式·诊验爰书》和《封诊式·经死爰书》记载了很多法医尸体检验的案例,其中包括自杀、疾死、贼死、对处决的罪犯须验明正身、中毒检验等[3]。比较详细的是一些“自经”(自杀上吊)案情的尸体检验,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先不解开绳索,尸体仍悬挂原处,不变动任何现场物证,对之进行仔细勘验,查明悬挂的处所、绳索、结套方式、支点,然后再“解索”,对尸体进行翻检查探,这种方法一直沿用至今。

1.1.2唐宋时期

唐宋时期的尸体检验制度十分系统、严密。《唐律》明确规定了实行尸体检验的对象以及作为检验人的职责。在唐代,每个州县都设立医学博士两人,除了担任当地的医务工作外,还参与法医学检验[4]。《唐律》规定:“诸诈病及死伤使检验人不实验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入人罪论。”这是防止检验人员在检验中作弊所作的规定,这种规定一直沿用到清代。

通过宋代一批书籍,可以看到宋代法医尸体检验的成熟。以宋慈的《洗冤集录》为代表,相继有《疑狱集》《棠阴比事》《续疑狱集》《谳狱集》《内恕录》《结案式》《慎刑说》《未信篇》等著作完成。宋代法医被统称为“仵作”或“行人”。宋代仵作参与官府衙门的具体办案且负责处理尸体,并在检验官的指挥下喝报伤痕。与仵作类似的还有“坐婆”,是负责检验妇女下体的。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要求“行凶人”“土着”“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和“邻保”等参与勘查,并明确各人所需承担的相应任务[5]。南宋要求刑事司法人员“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令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这样既防止了弄虚作假,又可以证据公开,起到了目前法庭质证的作用。

1.1.3元明清时期

元代尸体检验制度与宋代显著不同的是,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元代则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6]。元代的活体检验无论是疾病还是损伤一律由“勒医工”进行,此外医生还参与物证的检验。同时,元代王与编著的《无冤录》蜚声中外,上卷中的尸帐式、尸帐例、尸帐仵作被告人画字等共十七项,主要为检验伤死的程式,下卷记述检覆总说、验法、勒死、自缢死、刃伤死等辨验伤死之法及其他各种伤死,共四十三项。该书与《洗冤录》、《平冤录》并称“法家检验三录”。元代尸体检验制度可见一斑。

明清基本沿用元代的尸体检验制度与规范,检验分工与元代类似,仍沿用“检尸法式”。清代历朝律法中都没有对仵作的规定,但《大清律例》对仵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与奖惩有明确规定:州县均设仵作,大县3名、中县2名、小县1名。清代初期,沿用“检尸法式”,以后改为“尸格”与“尸图”。乾隆三十五年(公元1770年)颁布了“检骨图格”。宣统元年将仵作改称谓为“检验吏”,并明确其职责,如有违反将受到刑事处分[7]。

1.1.4民国时期

在民国时期,法医检验仍参照清代的尸格、尸图略加修改的验断书进行。检验员只需单纯根据尸表检查结果进行死亡原因鉴定。后来,各省、县相继建立法院,不设地方法院的县则设司法处,承担民、刑事案件的处理工作。法院内设有检验吏一职,实际为前清朝的仵作充任。辛亥革命以后,受国外法医学发展的影响以及《解剖规则》的颁布,尸体检验逐渐由“医士”施行尸体解剖,进行尸体鉴定,医士解剖尸体后,应即时呈报官厅备查。

1.2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相关规定

1.2.1秦汉时期

秦代的《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规范,其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命案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报告。

从《封诊式》每个案件爰书介绍看,提出检验的前提是有基层人员如里典(相当于现在的村组长,负责社会治安、调解邻里纠纷、征粮纳税等)求盗报案、被害人控告,然后县令或县丞才会命令令史率牢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或里人(邻居)参加,共同观看[7]。

1.2.2唐宋时期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时期的综合性刑事法典,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唐律共十二篇,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在刑事检验方面仍然继承了前代的法律规定。

宋代承袭唐代检验制度的基础,对报检、初检、复检、免检有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囚禁等,均应差官验尸,称初检。对杀伤、非理死者、囚禁还应复检。初复检官不得商榷。对于“病死者”人证属实,听免检。

宋代对检验人员有了明确的规定,还首次把勘验鉴定的官吏规定为县尉和州司理参军及“仵作”、“坐婆”(稳婆)等。法律还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必须验尸,受差官吏不得借故推诿,而且,验尸官接到验尸公文必须在2个时辰内出发,检验官必须带领仵作等人躬亲检验,如实确定每案致死原因。受差人员如果涉及亲戚朋友或其他利害关系,一律回避。

1.2.3元明清时期

在元朝初期,官府颁布了“检尸式”“检尸法式”“检尸法”等一系列检验法令,尤其是“检尸法式”,使检验制度基本规范化。检验法令规定[8]:检尸委派本处管民长官,若长官有事,委其余正宫检视。管民长官受命后立即带领典史(知县下面掌管缉捕、监狱的属官)、司吏(官衙中负责办理文书的小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不论远近前往停尸处,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进行检验。检验官躬亲监视,仵作行人当众一一仔细查验应有伤损,定执要害致命因依,最后,仵作行人出具检验报告。元代还有复检制度,覆检(复检)官吏、仵作行人应回避初检人员,按照覆检情况,出具报告。

在明清时代,基本沿用元代的检验法令,但对勘验检察官的责任和处罚作了进一步的规定[9]。明朝的《大明律·刑律》规定:“不为用心检验,移易轻重,增减尸不实,定执致死根因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领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行人检验不实,符同尸状者,罪亦如之。”明清对于不实检验者,无论是官吏,还是仵作,都有责罚;凡检验尸伤,若接到公文不去,致令尸体变化,或主管官员不亲临检所监视,只让吏卒检验,无论初检或复检,官吏检验不认真,以轻报重或以重报轻,增加或减少尸伤,确定死伤不实,致死原因根本不明,主管官员、机构负责官员、仵作和具体参加检验人员都要受到惩罚。

1.2.4民国时期

民国元年(1912年)颁发了《刑事诉讼律》,明确规定“遇有横死人或疑为横死之尸体应速行检验,检验得发掘坟墓,解剖尸体”。民国2年(1913年)内务部公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规定“警官及检查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得派医士解剖”。民国3年(1914年)教育部颁布解剖规则施行细则十条,民国各省、县相继建立法院,法院内设有检验吏一职,民国24年(1935年)将检验吏名称改为检验员。在实际检验工作中,实行的是检验吏外表检查制度和医师剖检制度,检验吏只限于检验尸体外表,且不能解决时,则由医士进行尸体剖验。

1.3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文书

1.3.1秦汉时期

从《秦简》的记载来看,当时的刑事检验工作已经同一般的行政系统分开。秦代的县级政权是行政、治安、司法合一,县令之下有丞尉,此下设有狱吏协助治理狱案,狱吏之下又有令史,令史之下又设有牢隶臣。牢隶臣在现场勘验中承办令史交办的具体事务,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同里人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史写出检验报告书。当时的检验报告书即爰书,与今天的法医鉴定意见书类似,由案由、检验记录、结论三部分组成。鉴定文书用词非常准确而且通俗易懂,如《吕氏春秋·月令篇》中的尸体检验方法有“瞻、察、视、审”,汉代蔡邕在《礼记》书中记载:“皮曰伤,肉曰创,骨曰折,骨肉皆绝曰断。”这些用语一直沿用至今。

1.3.2唐宋时期

唐代的鉴定文书用词依然非常准确而且通俗,《唐律》规定“见血为伤”,明确了损伤的分类为手足伤、他物伤与刀伤,相当于现代的钝器伤和锐器伤,并在检验鉴定文书中确定致命伤和死因分析。

宋朝颁布了三个有关验尸文件: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验状是正式的验尸文件,包括检验记录表格和死因结论。验尸格目相当于检验官吏报告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检验正背人形图是我国最早的尸图。南宋浙西提刑郑兴裔始创了《检验格目》,规定要详细记载检验时间、伤痕数目、是否致命,并要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所属州县,一份交被害人家属,一份存本机关。江西提刑徐以道的《检验正背人形图》随同《检验格目》发给检验人员使用,规定在检验到伤痕的地方,依样用朱红书画,令被告共同观看所画图片,如无意见,就画押签字,这样可使官僚难以作弊,一般群众也可看懂。鉴定文书于检验当日如实向上司汇报,在文书中还须有“仵作人”或“仵作某人”的签名。

1.3.3元明清时期

《元典章·刑部卷五》中记载,元大德八年(1304年)发布了“检尸法式”又称“尸帐”,“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检验正背人形图等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宋代验状包括四缝尸首,元代检尸法式则只有仰合两面。检尸法式的影响相当深远,一直应用到清代初年,和现代法医学检验的仰卧位、俯卧位是一致的。元代还有系统的初复检验体式。

元代的儒吏考试程式又称《结案式》,是政府规定上报民刑案件结论的通式,用其来招考儒吏,以达到文案的统一,全文共分24个字,每个字代表一部分,计118条,与法医学有关的共4个字(尸、伤、病、物),计53条。由此可见,元代的鉴定文书不仅简明扼要,而且有统一的文书格式。

在清代,有尸格和尸图。尸格类似于一种固定刊印好重要部位然后供一一填注的表格式检验记录文书,规定了验尸的基本项目,详细规定了尸体上必须要验定的方位。尸格分仰合两面,分别列出仰面致命尸位16处,不致命尸位37处;合面致命尸位6处,不致命尸位20处。尸图指仰合(即前后)二面人形示意图。尸图不需填注,只供填尸格时参考,以免发生错误[10]。

1.3.4民国时期

民国时期尸体检验使用“验断书”。验断书仍参照清代的尸格、尸图略加修改进行。我国现代法医学创始人孙逵方提出:“原来的尸格图案与现代医学科学图案解释诸多不合,不适用于法医学昌明时代,非可仅以外表伤痕而推定其死因。”他强调要“按照医学生理学原理及人体之构造另行订定”。1936年,他的学生胡齐飞按照现代解剖学的理论,绘制了人体图形并标上了相应的解剖学名称,设计了新的《检断书》,并且提出要用国际通用的米制长度单位对人体进行测量,这种方法一直沿用到解放以后。

2 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与鉴定文书对当今的启示

2.1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对当今的启示

从《封诊式》里每个案件爰书介绍看,秦代的令史率领牢隶臣检验尸体时允许家属或里人参加;宋代仵作在检验官的指挥下喝报伤痕时,要求“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元朝管民长官带领典史、司吏、信实惯熟仵作行人检验尸体时,要召集尸亲、邻佑、主首人等;这样既起到了监督的作用,又起到了目前法庭质证的作用。同时,这些令史、仵作和行人等都是受聘于行政官员。

当代公安机关法医在进行刑事案件尸体检验时,闲杂人等不能参与,而公安机关的司法属性和行政属性一直受到质疑,法医的角色也因此有自侦自鉴的嫌疑,这种自侦自鉴缺乏司法公正与监督。从元朝开始,检验官不再参与验尸,而是躬亲监视,由仵作验尸,已经是侦鉴分离,我们可否借鉴古人的做法,将法医从公安机关中独立出来,这样,在刑事案件尸体检验时可以请受害人家属代表、检察机关、辩护律师一起参与观看,同时起到知情与监督的作用。

2.2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相关制度对当今的启示

在承袭唐代检验制度的基础上,宋朝对报检、初检、复检、免检有明确规定,如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亲在旁、囚禁等,均应差官验尸,称初检;对杀伤、非理死者、囚禁还应复检。初复检官不得商榷。对于“病死者”人证属实,听免检。这些制度对于我们今天也有很大的启发,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法医可以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各类案件中的尸体进行复检,但是,法律没有规定哪些“应当”进行复检,尤其是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强调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那么对于法医这种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除了程序方面的监督,业务内容的复检远远不是目前复核人的概念,法律规定法医复检制度十分必要!

此外,就是法医免检制度的设立。免检制度指的是免于解剖制度。尸体解剖的目的是为侦查提供线索和为法庭提供量刑定罪的证据,不是所有的涉案尸体必须解剖,如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均当场死亡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尸体解剖检验鉴定已无必要,尸表检查报告就可以说明问题;二是对于恐怖暴力犯罪案件,现场滥杀无辜多人,尸体解剖任务繁重且没有实质性必要,案件性质如果确定,同样可以免于解剖;三是对于个人极端暴力分子或者精神病杀人案件,无论杀死的是亲人、邻居还是陌生人,如果案件性质可以确定,或者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是精神病患者或个人极端暴力分子杀人案件,尸体解剖可以免除。免除解剖主要是节约资源,同时加快案件的进展与结案。通常解剖一具尸体需要花费两个小时,后续还要进行系统排除毒物和器官的病理检验,实验室检验也需要几周的时间,花费不少人力、物力资源。对于以上几种情况的刑事案件,如果检察院可以提前介入,共同认定与明确案情,尸体解剖就可以免除。但是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实践当中仍然存在很多资源浪费的现象与争议。

2.3古代法医学鉴定文书对当今的启示

无论是俞跗还是岐伯,在几千年前对于人体内部器官的认识已经达到了一个很高的水平。中医的解剖思想对古代的法医尸体检验必定有着深刻的影响,从南宋《洗冤集录》中记载的现场急救,到《检验正背人形图》,再到元代的《结案式》和清朝的检骨图格,无不浸透着古代法医对于人体内部结构的认识,所以,古代法医对于尸体的检验,看似只有尸表的检查,其实尸表检查报告显示的是他们对于人体体表与人体解剖综合分析的结果,作为证据,他们淋漓尽致表达出检验的结果,从清代的尸格和尸图就可以直观明确地看出尸体检验的文字记录,以及损伤的部位、数目、伤口形状等特征的图形标记。这些文书,一般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所属州县,一份交被害人家属,一份存本机关,尽显公开透明的特点。

从19世纪60年代开始,科学技术和新文化运动在中国兴起,同时期,我国现代法医学奠基人孙逵方和林几受西方法庭科学的影响,参照西方法庭科学体系回国建立了中国现代法医学体系,从此,现代法医学尸体检验以及鉴定文书开始进行革新。毋庸置疑,现代法医学的诞生是中国法医学发展的一大进步,多年来,法医学为我国的司法改革以及法庭科学的进步与发展起到了不可磨灭的作用。但是,受到西方法庭科学的影响,法医尸体检验报告或法医鉴定意见书大篇幅文字描述,全部采用医学专业词汇,死因分析与说明晦涩难懂,鉴定意见仅限于死因的医学结论,失去了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应有的通俗易懂的证据特点。目前,公安机关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缺乏统一格式,仅仅从医学病理学的角度进行死因分析,专业性强、不直观,非医学专业的侦查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很难理解其含义。在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为了防止案件信息泄密或者防止外界无端的干扰,刑事案件的尸体检验一般很少有家属代理人参加,更不会有公众与辩方律师的参与,照相、录像和记录都由公安干警进行。受害人家属或者辩护律师很难参与尸体检验的全过程,拿到一份正式的尸体检验报告文书都没有正规渠道。有必要回过头来看看我国古代法医学的尸体检验及鉴定文书,作为呈堂证据,图文并茂,一式三份,一目了然。当然,作为一套证据,现代的法医鉴定意见书都有现场与尸体检验的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一一印证,但是,法医鉴定意见书作为法庭上最常采信的证据之一,内容如此古板,有必要进行通俗化改革。

中国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中还有很多值得研究的内容,如古代检验尸体时使伤痕显现的方法,引发一系列关于伤痕显现时间、显现条件、显现原理的思考;古人缓解尸僵的方法,促使学者们研究尸僵的发生机制,为死亡时间的判定提供更科学的依据;现场急救的方法,促使现代医学结合古代中医的原理进行交叉领域的探索等。总之,中国古代法医学尸体检验制度是我国古代光辉灿烂民族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丰硕成果值得我们从司法领域各个方面进行研究,更对当代法医学的发展有很重要的启示作用。

参考文献:

[1]贾静涛,张慰丰.云梦秦简与医学、法医学[J].中华医史杂志,1980,(1):15-20.

[2](清)张志聪集注.黄帝内经6卷[M].重庆:四川大学出版社,2015.

[3]闫晓君.秦汉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

[4](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議[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

[5](宋)宋慈.洗冤集録校譯[M].杨奉琨,校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0.

[6]杨奉琨.元代大法医学家王与[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4,(6):107-108.

[7]郑秦.清代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8]余德芹,吴志刚.元朝法医检验制度初探[J].贵阳中医学院学报,2009,31(1):9-10.

[9](明)高举.大明律集解附例[M].光绪三十四年法律馆修订.

[10](清)李璋煜.续增洗冤录辨证参考[M].韦以宗,校.北京:北京科学技术出版社,2012.

(本文编辑:张建华)

·案例报道·

·医疗损害·

收稿日期:(2014-09-23)

作者简介:冯雪(1967—),女,博士,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医学研究;E-mail:1025297215@qq.com

文章编号:1004-5619(2016)02-0137-04

中图分类号:DF795.4

文献标志码:B

doi:10.3969/j.issn.1004-5619.2016.0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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