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完善
2016-04-16陈卫东胡晴晴
法治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规则
陈卫东胡晴晴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问题与完善
陈卫东胡晴晴*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源于美国,其设立之初用以规范警察的侦查行为,防止警察滥用侦查权以侵犯公民的宪法性权利。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两大法系国家也纷纷确立了各具特色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我国自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从立层面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三年来实施状况不尽如人意。规则本身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启动主体缺漏、排除范围狭窄、对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模糊、未明确辩方证明标准、“毒树之果”是否排除未作规定以及缺乏救济程序。文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的若干建议。
非法证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标准毒树之果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理论
(一)非法证据的定义及范围
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从广义上而言,包含取证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手段不合法及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主体不合法的证据,是指收集证据的主体是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如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得来的口供,应视为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的证据,是指其不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范围之内。如使用测谎仪器得来的证据,通过警犬识别得来的证据。取证程序不合法的证据,也是狭义的非法证据,是指享有侦查权的公权力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在收集证据的过程中严重损害公民宪法性基本权利所取得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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