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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与平衡:我国法官遴选的立法规制刍议
——以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设置为焦点

2016-04-16孔才池

法治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孔才池

理性与平衡:我国法官遴选的立法规制刍议
——以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的设置为焦点

孔才池*

法院院长的选任资格设定,历来有职业主义与政治主义之争。一段时期以来,大量不符合法官职业要求的人员被选任为法院院长,与我国法官法的立法原意相悖。但“管理者、政治者、法律者”复合的角色定位与实践,却减轻了职业主义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甚至强化了去职业主义的倾向。司法改革背景下,未来法院院长的管理者、政治者的角色不会弱化,但法律者的角色权重将会明显加大。在法官法修改之际,探寻立法规制路径:一是缩小非职业的政治任命人员范围;二是坚持法学专业、司法经历的要求;三是强化任前审判实务培训。

法院院长任职资格立法规制司法改革

中共中央作出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被列为重大改革项目。决策层出台一系列改革意见、试点方案、改革纲要,涉及45项改革措施,直指现有司法体制中的顽疾。其核心在于落实司法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为此,人员分类管理、员额制、省级遴选以司法精英化为取向,力图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解决“人”的问题。但是选任的条件如何,质言之,“什么人配当审理者”,是此轮司法改革不得不深察的原点问题。法院院长作为首席法官,兼法院一家的“当家人”,其选任资格备注关注。①参见林涛:《三盲院长引发的思考》,载《人民日报》2000年3月29日第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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