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决定权下的被害人同意——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为展开
2016-04-13孙浩文王蒙磊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孙浩文,王蒙磊
(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70 )
自我决定权下的被害人同意
——以嫖宿幼女罪的废除为展开
孙浩文1,王蒙磊2
( 1.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250100;2.甘肃政法学院,甘肃 兰州730070 )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嫖宿幼女罪的废除,平息了一直以来关于强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争论,却引发了对于自我决定权下被害人同意理论的探讨。要正确理解立法背后关于对被害人同意理论态度的转变,必须通过界定被害人同意理论内涵,厘清自我决定权与刑法家长主义的相互关系,从而准确把握被害人同意的出罪意义,只有这样,才能对今后各种涉及被害人的问题做出合理解释。
关键词:嫖宿幼女罪;被害人同意;自我决定权;刑法家长主义
多年来一直为我国刑法理论界所诟病的嫖宿幼女罪终于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而废止。自“嫖宿幼女”术语首次出现在1986年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时起,至本次修正案对“嫖宿幼女”规定的彻底删除,在这短短的29年间,“嫖宿幼女”经历了由强奸罪到嫖宿幼女罪再到强奸罪的循环更替。
强奸罪(奸淫幼女型)与嫖宿幼女罪的关系到底是怎样的,在1997年立法时就有很大的争议,当时已有学者提出“明知是幼女而嫖宿的,实际上是一种奸淫幼女的行为,以强奸罪论处并无不可。”[1]但是在过去的18年间,由于这类意见并没有得到立法上的回应,因此在各种教科书以及学者的论文中,基本都采取默认其合理性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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