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含义探析——兼论两种特殊涉毒行为的定性
2016-04-13冯志远
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冯志远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
贩卖毒品罪中“贩卖”的含义探析
——兼论两种特殊涉毒行为的定性
冯志远
(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
摘要:贩卖毒品是指以毒品为交易对价获取利益,有偿转让毒品所有权,使毒品予以流通的行为。其基本特征为获取利益性(有偿性)、流通性、促进所有权转移等属性;牟利目的不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必要要素,倘若能够肯定其牟利目的,则直接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其交易对价不以物质性利益为限,包括非物质性利益;其基本行为形式为买进后卖出或单纯的出卖行为,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行为应以预备行为对待。利用毒品进行性交易或行贿时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互易毒品时则以行为人身份的不同而认定为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或无罪。
关键词:贩卖;牟利目的;有偿性;流通性;非物质性利益
199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三)》)中第一条规定:“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可见《立案追诉标准(三)》关于“贩卖”的界定沿用了1994年的规定。然而,条文上虽已有规定,但其合理性与可行性仍有可探讨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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