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民族立法与司法问题研究
2016-04-11黄山杉
思想战线 2016年1期
关键词:宋朝
黄山杉
宋朝民族立法与司法问题研究
黄山杉①
摘要:从历史视角看,宋朝民族法制建设是上承唐朝,下启元明清的。宋朝民族立法主要采用概括性与专门性两种立法模式。概括性立法基本继承了唐律中的“化外人条”;而专门性立法实现了实质性发展,主要体现在特别物资、书籍知识、田产保护、刑事法律特别设置和风俗改革等方面。这些,改变了唐朝简单继承少数民族法律或完全适用中央法律的民族法制模式,让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开始转向以制定专门性、地域性和民族性为主的民族法制建设时期。
关键词:民族立法;民族司法;化外人;宋朝
一、宋朝概括性民族立法
中国古代民族立法从技术上看,主要有概括性与专门性两种。宋朝民族立法可分为两个方面:首先,继承唐律中的“化外人条”的原则,采用概括性立法,即属人主义的法律适用原则;其次,针对少数民族的具体情况制定大量专门法律。
在少数民族法制上,由于国家在法律渊源上全面适用《唐律》及《唐律疏议》,则民族立法以唐朝的“化外人”条为基础,采用概括性立法作为民族立法的基础。这种立法在宋真宗时得到强化。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宋真宗在琼崖少数民族问题上,再次重申国家处理少数民族问题时在法律上优先适用少数民族固有的法律原则。
大中祥符二年(1009年)十一月戊午,琼、崖等州同巡检王钊言:“黎母山蛮递相雠劫,臣即移牒,委首领捕捉到为恶者,悉还剽夺赀货及偿命之物,饮血为誓,放还溪峒,悉已平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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