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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一种规范主义进路

2016-04-13郑毅

思想战线 2016年1期
关键词:内涵

郑 毅



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上级国家机关”
——一种规范主义进路

郑毅①

摘要:“上级国家机关”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时重要的履行配合职能、承担配合责任的主体,但学界目前对于该概念的内涵理解并不明晰,导致许多理论、立法和实践问题解决不畅。基于对相关法律的规范分析可知,“上级国家机关”实际上包括民族自治地方上级的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类机关。由此,在特定情况下对“上级国家机关”的具体指向加以判定,就能够解决其与自治权、条块结构以及宪法和法律中“国家”等相关概念的关系为代表的一系列重要问题。

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法;“上级国家机关”;内涵;对象;规范分析

“上级国家机关”作为一个宪法概念出现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中,即始于“五四宪法”。其第72条规定:“各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充分保障各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此后,“七五宪法”第24条和“七八宪法”第40条对此提法加以沿用。*基于特殊历史背景,“七五宪法”和“七八宪法”实属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发展史上的低谷,而能被这两部宪法在制度上加以延续,也从一个侧面说明“上级国家机关”本身的重要性。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下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关于“上级国家机关”角色的规定占据相当篇幅。*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直接包含“上级国家机关”表述的条文共计16条,占到条文总数的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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