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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协议”的融合与冲突——行政协议制度研究三十年*

2016-04-11张启江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张启江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行政”与“协议”的融合与冲突
——行政协议制度研究三十年*

张启江

(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1)

“行政性”与“协议性”是行政协议的典型特征,然而二者之间的融合与冲突却造成了它长期“有名无实”的“身份尴尬”。行政协议理论研究试图为它“正名”和消除该尴尬,并直面热点,审视问题,促使二者的良性互动,该等努力与愿望在行政协议制度近三十年的发展进程中得到了见证。

行政协议;合同;综述

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行诉法》与《适用解释》首次将“政府特许经营、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等行政协议*在此之前,曾有“区域(际)行政协议、行政合同、行政契约”等名称,为叙述需要,文中均统称为“行政协议”。争议纳入受案范围,由此消除了行政协议近四十年“有实无名”的尴尬处境。行政协议不但是典型的双方行政行为类型,也是特殊的合同形态。跨领域、跨学科的属性使得它一直是行政法学研究领域中的热点和难点命题。在行政协议研究即将跨越三十年之际,通过总结和反思学界研究进程中的热点和难点,以此呈现和勾勒出研究的基本境况和理论脉络,提炼并审视热点和直面难点,以期凸显需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域,从而为构建逻辑自洽、契合现实的行政协议制度理论体系提供智力支持。

一、漫长“正名”之路

为行政协议“正名”并非是要“定疆划界”,也无意树立起研究中的“学科壁垒”,但作为在实践中已运用了近40年的制度而言,长期“有实无名”尴尬直接导致的就是权利救济途径以及制度定位定性上“名不正言不顺”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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