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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南海仲裁案的非法越权管辖——兼议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正当立场与策略(一)*

2016-04-11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程序规则

高 菲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上海 200122)

论南海仲裁案的非法越权管辖
——兼议中国政府“不接受不参与”的正当立场与策略(一)*

高 菲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办公室,上海 200122)

就菲律宾对中国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虽然中国政府明示此涉国家主权仲裁庭无权管辖,仲裁庭还是作出其享有管辖权并受理本案的裁决。鉴于该裁决有片面解释公约、漠视中国立场、偏向菲方、非法越权管辖之嫌,拟逐一剖析裁决各项决定,揭示其非法越权管辖事实及危害。从国家政治外交层面而言,我国不接受不参与的立场是完全正确的,但就策略技术而言,官民若均不参与则有失偏颇,失去全面了解情况、当面驳斥菲不当请求等等方面的最佳机会,易让仲裁庭滥兴“法律沙文主义”越权管辖作出不利中国的管辖权及实体裁决。若既坚持官方不接受不参与原则立场,又可以任何民间方式参与所有程序,两相结合呼应,知彼知己,及时应对,依法对法,见招拆招,绝不相让,则百战不殆,似为上善之策。

不接受不参与;民间参与;非法越权管辖;政治外交方式;法律方式

一、关于南海仲裁案及其仲裁庭作出的《管辖权及受理裁决》

2013年1月22日,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公约》”)第287条和附件七的规定,菲律宾政府就“有关中国对菲律宾在西菲律宾海的海事管辖权所产生之争议”*参见菲律宾外交部函件No.13-0211封面“...with respect to the dispute with China over the maritime jurisdiction of the Philippines in the West Philippine Sea”, 2013年1月22日,马尼拉。,及“对其西菲律宾海海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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