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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自身损害——兼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2017-01-10邱国威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关键词:产品

邱国威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论产品自身损害
——兼论产品责任中的纯粹经济损失*

邱国威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产品自身损害以及因产品缺陷引起的其他类型的损失之中何种损失能够解释为《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规定的“损害”,必须通过类型化而后进行利益平衡、价值判断决定。产品因缺陷毁损灭失是对所有权的侵害,产品用户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1条请求损害赔偿。产品因存在缺陷价值降低和修理费用亦应解释为该条所规定的“损害”,此时该条创设了一种法定之债。对于丧失的营业利润和责任损害,不应认其属于该条所规定的“损害”。

缺陷;产品自身损害;纯粹经济损失;类型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两相对照,可以发现后者并未排除就产品自身损害以及因产品缺陷引起的其他类型的损失通过侵权法进行救济的可能性,并且,立法资料显示这是立法者经过比较甄别所作出的立法选择*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174.。上述两部法律规定的差异引发了学者关于如何解释《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所规定的“损害”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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