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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J省贿赂案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为视角*

2016-04-11胡嘉金

时代法学 2016年5期

胡嘉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46)

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
——以J省贿赂案件非法言词证据排除为视角*

胡嘉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 南昌 330046)

庭前会议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庭前程序,主要解决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以下简称“非排”)等程序性问题。宜将庭前会议设为非排的前置必经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庭前会议的召集程序、控辩双方非排参与规则规定得比较原则、模糊,导致实践操作比较混乱,需要一一明确,以确保程序顺畅、公开、公正。庭前会议达成的非排“意向”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既不能反悔,庭审中也不能基于同一理由提出非排申请,而且,一旦庭前会议达成非排意向,控方不能重新提出同类合法证据,并且该非法证据原本拟证明的犯罪事实即视为不存在。控辩双方达成非排意向后,如果出现新情况、新材料,庭审中可以提出异议。对庭审中非排申请处理不服的,控辩双方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意向;法律效力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82 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这条规定便是庭前会议制度的法律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 183、184 条的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审判人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 “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听取意见、了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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