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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及其实现

2016-04-10万绍文

法治社会 2016年5期
关键词:效力检察机关程序

万绍文

民事检察建议的效力及其实现

万绍文*

通过民事检察建议,指出被监督对象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的错误或违法情形并要求其自行纠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权力,是法律监督方式之一。民事检察建议应当定位为程序启动权,但非实体处分;具有强制性,但非命令;既能有效矫正监督,又避免越俎代庖。这一效力定位与检察权的程序性特点一致,符合法治国家权力相互制约的要求,符合控制权力和保障权力的行宪规律。应当完善民事检察建议启动调查核实、诉讼、党纪政纪责任追究、刑事责任追究、人大监督、社会监督、跟进监督等七项程序的配套法律规定,构建完整的效力实现机制。

民事检察建议效力制约程序启动权监督效果

经过十余年的实践推动和反复论证,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列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之一。立法为民事检察建议解决了最为重要的合法性问题,但是从立法文本规定到司法实践效果之间,还有一段很长距离,需要效力实现机制作为连接桥梁。当前,民事检察建议存在两难境地。一方面,部分观点对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纠正违法行为持质疑或反对意见,希望弱化甚至取消此类检察建议的强制力。例如,把“检察机关通过检察建议纠正审判程序或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称之为“矫正式监督”,认为其“风险在于,因为监督权力的直接介入,使得检察机关可能成为替代审判和执行的机关,成为‘复审机构’和‘复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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