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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行为的基本原则

2016-03-30张磊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6年2期

张磊

摘要:国际社会对于什么样的行为才算构成国家行为存在较大分歧。在这个问题上,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历经半个多世纪研究和编纂的《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是目前世界范围内最权威的成果。以该草案作为线索,我们可以将国际法上构成国家责任的法律制度归纳为四个基本原则,即国家整体负责原则、国家实际意志原则、国家责任追认原则以及越权行为不免责原则。这四个原则在联合国的文件和国际法司法实践中均有体现,同时又有诸多细节问题值得推敲。

关键词:国家责任;国家行为;国家整体负责;国家实际意志;国家责任追认;越权行为

中图分类号:DF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7168(2016)02-0088-08

一、问题的提出

所谓国家责任,是指国家就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p.143)。目前,国际社会尚未制定有关国家责任的全球性国际条约。尽管部分国家以前曾经多次倡议就此议题召开外交会议并制定一项国际公约,但该倡议至今没有付诸实践。虽然召开外交会议以制定国际公约的倡议未见响应,但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法委员会)仍然承担起对国家责任进行系统研究的任务,并编纂条约草案,希望能够促进相应国际公约的诞生——在国际法委员会诞生的1949年,它就将国家责任列入研究和编纂计划。之后,先后有5位国际法权威学者担任该项计划的特别报告员,主持不同阶段的工作①。作为长达半个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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