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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平衡

2016-03-29陈舒筠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1期

陈舒筠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论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的立法平衡

陈舒筠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摘要:放弃继承能否成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标的是理论与实务的争议点。文章认为放弃继承作为债权人撤销权标的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可行的。首先放弃继承是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财产行为,并且是非利益取得行为;其次放弃继承与债权人撤销权行使并不绝对冲突,二者在对自由的合理限制上能取得平衡;再次允许债权人撤销债务人的放弃继承行为有利于社会效果。最后在分析放弃继承可被撤销的构成要件及考察他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建议在《民法典》的《继承编》“继承的接受和放弃”中增加债权人对放弃继承行为的撤销权的规定。

关键词:放弃继承;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立法建议

一、问题的提出

当债务人放弃继承的行为影响到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否撤销该行为?理论上莫衷一是,各国立法也不尽相同。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文规定,由此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混乱:有的法院判决驳回债权人的诉讼请求[1],有的法院依《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使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处理[2],有的法院依债权人撤销权处理[3]。

法律制度的内在和谐以及法律与现实生活之间良性的互动是法律有效调整社会生活的前提,也是对一项既存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进行评判的标准[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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