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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女性离婚的因果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6-03-28刘云卿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福建厦门361021

长治学院学报 2016年1期
关键词:离婚社会支持

刘云卿(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福建厦门 361021)



当代女性离婚的因果分析及对策建议

刘云卿
(集美大学思想政治理论教研部,福建厦门361021)

摘要: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社会转型的加速,中国的离婚率呈逐步上升趋势,离婚导致的单身男女增加及离异家庭子女教育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文章拟用社会交换理论来分析女性离婚原因及离婚对女性经济、心理、社会人际关系的影响。最后从政府、专业社工、离婚互助小组、女性自身的角度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帮助女性减少离婚带来的负面影响,提高她们的社会适应能力和生活幸福感。

关键词:离婚;社会交换;社会支持

离婚即婚姻关系的解除,是应对婚姻家庭不可避免出现的压力和问题的机制。导致离婚的因素是复杂的,社会、经济、文化、法律、道德、情感等因素均会对婚姻关系造成影响,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婚姻关系是涉及到男女双方的事情,离婚对夫妻双方都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但女性承担着更大的离婚风险及离婚所带来的经济、舆论、抚养子女等压力,因此,本文侧重研究当代女性离婚的原因和后果。弄清影响离婚的各要素在离婚中的具体作用,离婚对离异女性的经济、精神等影响,有利于健康婚姻家庭的建立,婚姻关系的持续稳定,和谐幸福家庭的构建。

一、女性离婚原因分析

现实中导致离婚的原因往往是复杂的,不是由某单一原因引起的,而是由多重因素互相作用造成的。且夫妻双方对于离婚的解释角度各不相同,说法不一。本文用社会交换理论来分析离婚的原因。社会交换理论是一种社会学理论,在二战后西方社会学界逐渐兴盛流行。基于理性分析的社会交换理论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互动是一种互惠行为,遵守理性、公平原则。在互动中,希望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报酬。夫妻双方的结合属于资源互换,是基于彼此的利益考虑的,当夫妻间的资源交换是平等的、公正的,夫妻关系就会稳固,婚姻就能长久维持下去;当夫妻双方中的一方所拥有的资源减少,不能满足对方需要或资源交换不平等时,夫妻间的吸引力就会下降,且由于他在资源上依附对方,成为对方的附庸,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地位,容易被外界资源所取代,夫妻关系就会趋于解体并最终导致离婚。

(一)夫妻间可供交换资源减少

夫妻间可供交换的资源众多,经济、情感、性、社会地位、家庭背景、相貌、生育能力、自尊等均可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交换资源。经济在家庭交换资源中的地位是基础性和关键性的,家庭系统的正常运转,家庭功能的发挥,都要以经济为基础。现代社会生活节奏加快,消费水平持续增长,房贷、子女教育对夫妻双方构成巨大压力,当夫妻中的一方因收入少或无收入时,夫妻间可供交换的经济资源就会减少,从而造成经济上的依附和家庭地位的不平等。在情感交换层面,由于男女双方的天性、教育背景、职业和娱乐重心等不同,双方的交流往往不在同一频率,对对方关注的内容不感兴趣,一旦表现出来,会被认为不够关心,引起争吵。久而久之,精神交流越来越少,当双方互相不能忍受对方对自己话题的无应答,生活索然无趣时,离开对方的念头就悄然萌发,最终导致婚姻关系的终结。

(二)婚姻内资源可替代性增强

当维系一段婚姻所花费的经济、情感等成本超越从婚姻中所得到的报酬,调整交换机制,也不能获得更大的报酬时,人们往往会寻找新的婚姻替代资源。而随着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逐年提升,当代社会的婚姻可替代资源最为丰富。酒吧、KTV等娱乐场所的兴起,为城市人群的休闲消费提供了好去处。在城市化、工业化进程中,社会人口流动性增强,人们的思想受到现代生活观念的冲击,变得更为开放、多元。微信、陌陌等各式各样的社交软件,进一步缩短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交友互动变得更为便捷。男女交往空间场所的扩大、方式的增加,使得已婚男女的婚姻替代资源更为丰富,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得不到的性满足与精神慰藉,可以在外界轻易获取,这影响到现有婚姻质量,进而影响到婚姻生活的稳定性。配偶替代意识强或再婚机会多的当事人,对婚姻不满意的概率更大,在夫妻关系失谐时也更多地会采取离异方式来解决困扰。

(三)离婚成本降低

在中国传统社会,女性没有离婚的权利,被“休妻”后,女性还要承担沉重的社会道德压力,使得女性甘愿忍受丈夫的不公正待遇。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风气的改善,社会对离婚女性表现出更大的宽容,减轻了离婚女性的道德压力。父母出于对子女婚姻幸福的考量,尊重子女的离婚权利,降低了女性的亲情压力。当不涉及子女抚养和子女教育问题时,离婚就成为更容易解决的事。

随着法律的不断进步,女性离婚的权利与结婚的权利一样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新《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办理离婚手续不再需要单位开具证明,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符合条件的当天支付10元工本费即可办理离婚手续。手续的简便、隐私的保护、权利行使的自由,降低了离婚的法律成本[1]。《婚姻法》新解,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财产分配优先考虑女性的利益,生活必需品分配给女性。法律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解释,注重女性利益,减少了离婚带来的经济损失,降低了离婚的经济成本。

(四)女性自身意识和社会地位的提高

义务教育的普及,男女平等思想的传播,促使女性自我意识逐步提高,对自身利益的关注更加强烈。女性意识到自己不再只是生儿育女的工具,渴望有自己的事业,在家庭中取得和男性平等的地位。男女在接受高等教育方面享有同等的权利,高学历女性在市场竞争方面有优势,可以从事较高收入的工作,实现一定程度上的经济独立,在经济上不再依附于男性。当对自己婚姻质量不满意时,女性有勇气有能力提出离婚。最高人民法院的资料显示,80年代以来经法院系统审理的全国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离婚的约占全国离婚案的70%左右,城镇妇女的离婚率比农村妇女高出58%左右。知识女性的离婚率比同等学历的男性超出0.28%,这个数据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妇女的依附程度降低,独立人格和社会地位均有提高[2]。

二、女性离婚后果分析

离婚是一把双刃剑。现代社会的离婚现象本身是合乎道德精神和社会正义秩序的。但另一方面,离婚意味着婚姻的离散和家庭的解体,不仅会带给当事人无限痛苦,还会造成家庭伦理道德问题和社会问题。因此,我们很难简单地判断离婚是一件好事还是坏事,对离婚后果的评估要从当事人自身的感受出发,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去考量。

(一)积极影响

女性更多地成为离婚的主动方,未必是她们有更多的婚姻自由或观念更开放、行为更潇洒,而是因为她们在不幸婚姻中更多地处于负重者、受害者和付出者的地位所受到的身心痛苦或伤害更甚[3]。

丈夫的不忠、夫妻情感关系的淡漠、家庭虐待、言语歧视等都会导致女性身心受伤。处于没有爱情的、敌对的、充满恶言和暴力婚姻关系中的人,比离婚的人更加不健康和不快乐[4]。貌合神离的婚姻,虚伪空洞的感情,只会让孩子看到对生活的将就和敷衍,体会到情感上的无奈与无力,养成逃避真正问题的习惯。因此,不幸的婚姻关系的持续存在,只能继续加深对女性的伤害;婚姻关系的终结,让她们摆脱了备受煎熬的生活状态,反而能给予女性身心自由。

(二)消极影响

1、经济困境

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虽然遵循公平原则,对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划分,但在一般情况下,妻子的工资较丈夫低,还有一部分无工作。离婚后女性所得到的经济补偿不足以自己独立面对生活,尤其是当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时,女性的经济会变得更加困难。目前国家对单亲妈妈的社会保障制度未建立起来,不能从社保层面缓解单亲妈妈的经济压力。

2、心理阴影及社交障碍

女性在结婚后,搬迁至男方家中居住,社交圈多为男方亲友,再加上她们把大量精力投入到家庭中,较少有自己的业余生活。当离婚后,女性原有的社交关系断裂,交往的朋友减少,心中痛苦无法倾诉,自我封闭,造成精神孤独。且离婚对女性思想意识有重大触动,会改变女性原本对爱情、亲情的认知,导致女性丧失对爱情的信心,不愿重新面对爱情。虽然社会整体对离婚有较大的宽容度,但女性仍对离婚这件事羞于启齿,认为是人生中的一个污点,害怕成为人群中的异类,被指指点点。

三、对策建议

(一)法律保障和政府支持

首先,落实《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过错补偿原则,切实保障无过错女性的权益,避免出现因离婚而致贫。弱化现行司法判决行为中无错方的举证责任,减少因当事人举证困难而造成的获得离婚损害赔偿比例低的状况。切实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使法律真正为弱势方服务。

其次,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目前我国女性收入普遍低于男性,当离异女性要独自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时,经济压力巨大。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专门针对单亲妈妈的救助政策,使她们不能分享社会发展的成果,权益得不到保障。要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让离异女性走出生活困境,真正发挥社会安全网的作用。

最后,提供针对女性的技能培训。相当一部分女性在结婚后,完全脱离劳动力市场,自身技能落后甚至退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没有优势。政府应开办专门针对女性的技能培训,让她们掌握一技之长,从容面对市场竞争。

(二)专业社工提供婚姻辅导

专业社工提供婚姻咨询和辅导,可以帮助当事人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念,对日后的婚姻生活有更贴合实际的认识,并做好应对婚后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的心理准备,更加理性的对待婚姻。结婚后请教婚姻专家对婚姻生活做出适当调整,改变原有的沟通方式,建立基于平等基础之上的新的沟通方式,促进双方平等交流,和平解决双方的分歧,消除婚姻生活的不稳定因素,避免走到离婚的地步。

(三)离婚互助小组内部帮扶

将离异女性组织起来,成立离婚互助小组。由于她们有共同的离婚经历,有各自切身感受,对离异女性的心理有更为深切透彻的了解,她们能从内心深处给予对方心理关怀。在小组中,离婚当事人得到她人的尊重和理解,找到个人的社会归属感,彼此通过诉说,排解心中的抑郁;通过互相安慰,增强面对生活的勇气,最终走出离婚阴影,重新面对生活。小组的建立还可以增进彼此之间的友谊,在实际的困难中也可以使她们得到更多人的帮助。

(四)社区对女性的援助

通过发动社区募捐,为单亲家庭提供经济援助。利用社区庞大的信息资源,为离异女性寻找适合的工作,维持她们的正常生活。通过邻里互助,帮助离异女性接送孩子上下学,减少她们的时间压力。

(五)女性自身资源的挖掘

每个人都拥有让自己成功应对困境和成长所需的内部资源,面临的压力和困境可以激发人的潜能,最终促使人们成功走出困境。单身母亲在社会适应方面有诸多困难,如缺乏资源和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针对离异女性的实际情况,分析列出女性所具有的知识技能、人脉资源,通过对自身知识技能的挖掘和培训,利用自己的社交网络,寻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工作,最终走出离婚困境。

结论

“保障离婚自由,反对轻率离婚”是我国处理离婚问题的重要原则。对于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勉强维持反而会给夫妻双方增加痛苦。但我国婚姻法保障公民的离婚自由,并不是没有限制,想离就离,准予离婚是有原则的,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规范。因此,既要保障合法合理的离婚自由,又要以必要的社会调控手段反对轻率离婚和减少不道德的离婚行为,其目的就是要求双方当事人慎重对待离婚自由。只有这样才有利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的巩固,才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才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才有利于社会的不断进步。

参考文献:

[1]夏吟兰.对离婚率上升的社会成本分析[J].甘肃社会科学,2008,(1):23-27.

[2]付红梅,李湘妹.当代中国的离婚态势分析和婚姻展望[J].西北人口,2008,(2):55-58.

[3]苏全有,李丽霞.20世纪我国两次离婚潮之比较[J].周口师范学院学报,2004,(5):93-96.

[4]Gardner & O swald.Do divorcing couples become happier by breaking up[J].Journal of the Royal Statistical Society,2006,(2):319-336.

(责任编辑杨晓娟)

作者简介:刘云卿(1992—)女,山西长治人,硕士,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收稿日期:2015—10—25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014(2016)01-0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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