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研究
2016-03-28李青龙
长春师范大学学报 2016年5期
关键词:法律
李青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地方立法主体扩容问题研究
李青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要]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这次《立法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地方立法主体进行扩容,即赋予了设区的市相关立法权。本文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的合宪性和必要性问题进行分析,对《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后可能带来的后果进行预测,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立法法》;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一、关于《立法法》赋予设区市立法权的合宪性问题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这是因为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国家立法权的分配涉及一国立法体制安排,是应由宪法加以规定的问题。[2]因此,中央和地方立法权的划分、地方立法权的取得都应有宪法依据并严格遵循宪法的规定。《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也应该依宪而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00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但是,从《宪法》的规范中并不能找到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相关规定,而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了设区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这就提出一下《立法法》与“宪法”的契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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