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评析:大学生运动伤害事故中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2016-03-28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6年4期
关键词:学生
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案例评析:大学生运动伤害事故中高校的安全保障义务
葛建义
(常州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常州213002)
高校应对预防大学生运动伤害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高校学生会在组织学生活动中的过错行为,依法应由所属高校承担责任。高校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可以借鉴“合理人”标准,结合保障安全的各类具体行为规范予以确定。学生自愿参加风险性体育活动,应被认为自愿承担活动固有的致人损害风险,高校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
安全保障义务;大学生;运动伤害;合理人;自愿承担风险
一、案情
原告杨某系被告重庆某学院学生。2013年5月12日,被告重庆某学院下属政治与法律学院和民族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学生会体育部组织了一场三人制足球比赛,比赛场地选在篮球场。原告杨某与同学组队参加,在比赛过程中,原告杨某摔倒撞在未经保护的篮球架底座上受伤,在比赛结束后原告住院治疗,医院诊断为:1.外伤性脾破裂;2.失血性贫血;3.失血性休克;4.多处软组织挫伤;5.胰挫伤。经司法鉴定,原告杨某因外伤性脾破裂行脾切除手术的伤残等级为八级。原告认为,被告学院组织学生在篮球场进行足球比赛,且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致使原告在比赛中遭受伤害,被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费用共计十八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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